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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件不給李貞秀 劉世芳:希望各部會首長也能辦理

    2026-02-05 13:12 / 作者 李佳穎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於就職後的記者會拿出台灣護照、機票證明、內政部公文。李政龍攝
    具有中國籍的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已經宣誓就任,但因尚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引發爭議。內政部長劉世芳昨(2/4)日先是表示,密件以上的資料將不提供索資,她今(2/5)日則期待各部會首長可就目前審任的規定辦理。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若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內政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劉世芳表示,已經將相關規定行文給李貞秀、中選會以及立法院秘書長,善盡提醒之責,也就是在她正式就職之前,必須要申請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劉世芳也說明,李貞秀必須要將退籍的官方文件送抵任職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2次通知立法院,最近已經於2月3日送交立法院秘書長參考,「相信立法院非常的清楚」,然而內政部至今並沒有收到李貞秀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表的影本。所以理論上她可能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且依照《國籍法》,立委的解職機關是立法院,必須由立法院進行相關程序。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也補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了陸配的參政權,但若當選擔任公職後,就由《國籍法》規範,他也駁斥近期關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說法,因為前提必須是針對同一事項規定才是特別法優先適用,但這兩部法規並非針對同一事項,因此事各自適用;李貞秀雖達入籍10年可以參選的條件,但就職就必須遵守《國籍法》規定。

    針對未來立法院索資的原則,劉世芳首先表示,台灣是很開放的國家,很多官方網站上面可以提供包括公共政策、很多統計資料等等,一般社會大眾都能看到;但若牽涉政府施政以及公務機關的資訊,則受《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隱私法》等相關規範。她強調,「密件」是由機關首長認定,並希望其他首長可以依照目前的規定辦理。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強調,只要是擔任國家的公職,就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範以及公務人員國家忠誠的基本要求,沒有任何例外,行政院會在符合憲法還有依法行政的原則下,履行憲法的義務。針對索資的規定,李慧芝則表示,行政院將參酌劉世芳提到相關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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