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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槓中央奏效!能源署預告:光電業籌設「先辦地方說明會」

    2024-12-06 17:00 / 作者 吳馥馨
    經濟部能源署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訂出全國一致性標準供地方政府遵循,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就要先召開地方說明會。
    經濟部能源署今(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除了訂出全國一致性標準供地方政府審查時依循,也規定光電業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前,就要先召開地方說明會,避免業者陷入「頭洗到一半,卻洗不下去」的窘境。

    雲林縣長張麗善日前槓上中央,縣府發函經濟部能源署,希望太陽光電能建立全國一致性審查規範,並暫緩核發光電開發案同意函,一時間光電申設許可按下暫停鍵,業者哀聲連連。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按現行規定,光電業獲得籌設許可後、正式施工前,要舉辦公開說明會;但近來發生多起民眾陳抗光電事件,居民認為施工前才辦說明會為時已晚,故新規定是「開大門、走大路」,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前,就要先舉辦公開說明會,若案件真的「走不下去」,業者也能提早知曉,不用花一堆心力後又半途而廢。

    至於地方說明會要在哪裡開?找誰來開?說明哪些事?能源署官員表示,以地面型光電為例,包括光電設備模組鋪設面積最大的村(里);升壓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都要辦理。

    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若升壓站及儲能系統設置位置,與原設置地號不同;或著新增廠址供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及儲能系統;業者在開工前也要再次辦理地方說明會。

    說明會召開的前15天就要發會前通知書;舉辦完說明會後15天內,也要將會議紀錄公開。

    至於開會通知要發給中央機關及設置廠址所在地的轄區立委;設置廠址所在的地方政府、議會和轄區議員;在地公所、代表會和轄區代表;設置廠址所在地村、里長。

    針對之前張麗善抨擊光電籌設許可,中央沒有統一核發標準,令地方政府困擾;業者也因地方政府各自為陣、一國多制,業者也無所適從。

    李君禮表示,新法規定光電業申請地方同意函時,業者要先依電業登記規則自評要件是否符合,並註記證明;地方政府則依照「電業登記規則」檢核業者所檢附資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李君禮說明,基於尊重地方自制原則,各地方政府可以依當地需求另訂「加嚴版」規則,但經濟部公布的「電業登記規則」就是「樓地板標準」。

    他表示,相信標準化後,過去問題可解決8成至9成;而按行政程序法推估,有了中央統一的標準,業者申請電業籌設許可大約2個月後就能有結果。

    能源署表示,《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於12月6日正式預告,若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自刊登後隔日起算30天可向能源署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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