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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立院三讀通過

    2022-05-10 10:41 / 作者 李英婷

    立法院今(5月10日)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以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地方制度法》三讀修正,禁止四等親內血親及三等親內姻親代理民代。(圖/中央社)




    2019年新竹縣竹東鎮鎮長羅吉祥,因賄選被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縣府卻派其妻張順朋代理鎮長職務,引發爭議。另有7名竹東鎮里長涉賄遭解職,其中6名代理人卻為其家屬,也讓各界議論紛紛。無獨有偶,2018年彰化縣德興、頂庄、溝內、塭仔、頂犁等5村長,在地方選舉中違反《選舉罷免法》遭判刑,公所指派村長的妻子代理,引起地方反彈。



    現行《地方制度法》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而村、里長停職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未限制派員代理人的身分或資格。因此,立法院提出修法,新增《地方制度法》第82之3條的條文。



    相關條文修正後,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此外,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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