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今下午將再開庭,決定是否羈押鄭文燦。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涉嫌在土地開發案中收受賄賂,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禁見,桃園地院昨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昨加快審理,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承辦法官定今(7/11)下午2時開庭。
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前天二度挑戰聲押鄭文燦,法院仍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並於前晚火速將卷證送往高院,高院昨上午分案並於晚間做出裁定,認為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院指出,高院昨晚7時作出裁定後,相關卷證於8時50分返回地院,地院收到後立即分案確定承審法官,承審法官閱卷後決定,今天下午2時召開羈押庭審理,並已通知檢方及鄭文燦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