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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委擬修法提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視社會共識「審慎衡酌」

    2024-07-03 10:29 / 作者 胡家銘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 翻攝自國會頻道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欲提高罷免門檻,今(7/3)召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明將排內政委員會審查。對於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表示,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依國民黨立委許宇甄等人所提出的修法版本,鑑於現行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成立僅需原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易造成罷免浮濫,虛耗社會資源,罷免過程易造成公民對立,影響社會安定;實務上可能發生同意罷免票數低於當選票數之情況,形成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不合理現象。同時,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另外同時增列「罷免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才算通過。

    對此,內政部報告指出,罷免為我國憲法明定賦予人民之權利,為人民權利之展現,而現行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各項門檻規範,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之考量,由立委提案,於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吳堂安報告時提到,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於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針對前開罷免通過規定,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至於《選罷法》規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起罷免,是否也不能啟動罷免程序?並應該明確規範?吳堂安說明,公職人員罷免案的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始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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