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藍鷹」行動開放民眾票選最想罷免綠委。周志豪攝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推動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內政委員會下週三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討論提綱上午出爐,主題將分為現行罷免制度補正與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各黨團推舉學者專家數為藍綠黨團各7人,民眾黨1人。
討論提綱中有關現行罷免制度補正部分題目有2:
1.我國現行罷免制度利弊為何?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低門檻罷免設計,外界質疑造成「少數否決多數」不合理現象,更弱化罷免正當性,是否應修法在既有罷免門檻下,新增「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2.、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 人員提起罷免,其立法意旨在避免恣意濫用罷免,其「就職未滿一年」係 指不得啟動罷免程序?或是不得產生罷免結果?是否應修法明確規範?
內政委員會在公聽會說明中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16年修法放寬罷免門檻,將通過門檻由投票率2分之1和同意票過半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亦即只要獲原選區25%少數民意支持,就可成功罷免。
說明中認為,該次修法讓罷免案大增,才讓外界開始檢討「低門檻」罷免設計是否合理?
說明中表示,罷免門檻過低除變相鼓勵推動罷免,耗費社會成本,甚至可能淪為「報復式罷免」的政治亂象,相較世界民主國家對罷免制度設下相當嚴謹門檻,我國的罷免門檻是否過於寬鬆?
此外,說明中也提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雖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但對罷免提議及連署的起始點卻未明確規範,導致部分罷免團體在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即開始預先蒐集罷免提議書與連署書,似已違反一年限制規定的立法目的,應重行檢討。
說明中表示,為釐清相關疑義,舉辦公聽會邀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研商修法方向,以建立更完善的選舉罷免制度。
至於討論提綱中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議題部分,題目則有5:
1.不在籍投票既可保障原住民參政權,亦可達擴大政治參與及深化民主之目 的,在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之下,針對總統副總統與立 法委員的選舉,是否可先行辦理原住民之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 在籍投票之試金石?
2.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有「通訊投票」、「提前投票」、「代理投 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多種方式進行。原住民之不在籍投票應以何種類型較為適宜?應另定專法抑或修正相關法規?
3.站在保障原住民投票秘密的立場,在行政措施上,應如何改善中央選舉委 員會投開票所設置規劃不良的問題?在法制上,應如何修法,以保障原住 民的參政權?
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缺額後續處置的制度應如何調整,以保障原住民參 政權跟適時彌補民意缺口?原住民立委席次缺額應採取補選制亦或是替補制?
5.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的選舉,是否需先行放棄原住民身分?抑或於一定時 間內選擇參與原住民選區或一般選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