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張男在醫院急診室接受治療,數次以凶狠表情對醫院的護理師出言恫嚇,要她「態度好一點,不然試試看」、「不然你試試看,恁爸對警察是怎樣」等語,甚至以三字經辱罵她。
事後護理師因為遭受恐嚇、侮辱,開始吃不下睡不好,甚至且出現手抖、心悸等疾病症狀,經醫師診斷為甲狀腺機能亢進。案發後她已經離職,並且把張男告上法院,要求他給付精神撫慰金90,000元及醫療費用4,000元。
一時口舌之快的結果,張姓男子因為恐嚇等罪,被法院判處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且要賠償94,000元給遭到他恐嚇的護理師。
所謂的恐嚇罪,必須要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做出威脅:恐嚇的言詞不見得要講的非常具體,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成立。
• 恐嚇特定人,且被害當事人必須要收到通知:構成恐嚇罪其中一個要件是「一定要讓對方知道」!至於傳達的方式沒有任何規定與限制,用文書、言詞、網路留言或明示、暗示都可以,甚至透過其他人間接轉告被害當事人也行。
• 恐嚇的內容或行為會讓被害人感到恐懼:言語、行為足以讓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畏懼的程度,才構成恐嚇要件。
事件中的護理是最後靠著法律手段討回了公道,那如果類似的事情發生在我們身上,我們也能像這位護理師一樣處理得當嗎?
恐嚇罪屬於刑事案件,如果確定對方的言行符合恐嚇罪的條件,也想提告的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到警察局報案後,因為還必須等警察將證據資料等移交移給檢察署,由檢察署分案後才會分派檢察官進行辦理,這個過程會比較花時間,效率上比較低,但對相對來說比較方便。
如果當事人是想要追求效率,而且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住址,以及犯罪事實,就可以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向檢察署提告!但是「書面訴狀」比較複雜,如果對於撰寫的邏輯和用字遣詞沒把握,或根本不曉得該從何下手,建議諮詢律師或直接委託律師幫忙撰寫會比較好,避免因為用字或證據資料不齊導致提告失敗。
到了法庭,一切都是透過證據說話,所以事前的蒐證是非常重要的。
• 證物方面:如果案發當下附近有監視器、或剛好有錄音、錄影,都是最直接可以當作證據的東西;如果是網路上的留言、簡訊、信件等文字內容,也可以截圖提供給檢察官或法官看。
• 萬一沒有證物,那就找找看有沒有「證人」可以協助!被恐嚇的當下如果有路人聽見或看見,就可以請他出庭作證;而受到加害者請託來轉述恐嚇言論的第三者也可以當成證人。
有了證據或證人,討回公道的機率自然就高!
這篇文章主要跟大家分享的是被恐嚇時如何提告來保護自己。那麼反過來說,要怎麼樣才能避免被別人提告恐嚇呢?很簡單,只要時時記得,人人都有不被威脅、安心生活的權利,在自由表達意見的同時,也不忘互相尊重,就沒問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