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4)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於10月21日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至於之前曾表達,想參選台北市議員的藝人謝和弦,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不符合資格,未出現在審查通過的名單中。另外,還有其他6人也一樣不符合規定。
對此,謝和弦在臉書回應,自己的大麻案10/14就執行完畢,「在選舉日當天我是有資格參與選舉的,因此我會向中選會提出訴願。」若訴願不成,將投入2024中正萬華區的立委選戰。另外,他也表示這段時間收到的政治獻金,將全數開放退款。
中選會表示,審查通過的候選人名單包括:
一、直轄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30人,均符合規定:
(一)臺北市12人:張家豪、陳時中、黃珊珊、蘇煥智、童文薰、鄭匡宇、蔣萬安、施奉先、黃聖峰、唐新民、王文娟、謝立康。
(二)新北市2人:林佳龍、侯友宜。
(三)桃園市4人:鄭運鵬、賴香伶、張善政、鄭寶清。
(四)臺中市3人:蔡其昌、盧秀燕、陳美妃。
(五)臺南市5人:許忠信、黃偉哲、謝龍介、吳炳輝、林義豐。
(六)高雄市4人:鄭宇翔、陳其邁、柯志恩、曾尹儷。
二、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5人,均符合規定:
(一)新竹縣5人:范振揆、黃秀龍、周江杰、劉復嵐、楊文科。
(二)苗栗縣5人:宋國鼎、徐定禎、謝福弘、吳盛聖、鍾東錦。
(三)彰化縣3人:王惠美、蕭仁正、黃秀芳。
(四)南投縣3人:許淑華、蔡培慧、王永慶。
(五)雲林縣3人:林佳瑜、劉建國、張麗善。
(六)嘉義縣2人:翁章梁、王育敏。
(七)屏東縣3人:周春米、蘇清泉、詹智鈞。
(八)宜蘭縣6人:陳琬惠、陳秋境、朱振東、許鋐哲、林姿妙、江聰淵。
(九)花蓮縣3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徐榛蔚、黄師鵬。
(十)臺東縣3人:劉櫂豪、陳長宏、饒慶鈴。
(十一)澎湖縣3人:陳光復、賴峰偉、葉竹林。
(十二)金門縣6人:李應文、洪志恒、楊鎮浯、朱紀瑋、陳福海、林志錦。
(十三)連江縣3人:李問、曹爾元、王忠銘。
(十四)基隆市5人:蔡適應、黃希賢、曾國民、陳薇仲、謝國樑。
(十五)新竹市6人:高虹安、龔偉綸、林耕仁、沈慧虹、黃源甫、李驥羣。
(十六)嘉義市6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李俊俋、蔡松益、陳泰山、黃敏惠、黃紹聰。
三、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745人,符合規定者742人,不符合規定者3人,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謝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111年6月2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5號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依111年9月6日臺灣高等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建智為平地原住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依上開規定,吳員得行使選舉權及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選舉區為新北市第12選舉區(新北市之平地原住民),吳員申請登記為新北市第4選舉區(蘆洲區、三重區)議員候選人,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符,應不准予登記。
(三)臺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王朝坤因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財物罪,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雖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108年10月23日上訴駁回,並判決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08年10月23日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941人,符合規定者937人,不符合規定者4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劉珈愷因投票行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案於91年5月31日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彰化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洪本成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90年偵字第5315號起訴,92年8月2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0號判決免刑確定。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南投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2選舉區涂恩平因違反律師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11年5月2日宣判,且於同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宜蘭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紹文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而於111年8月2日上訴駁回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