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資料照,陳品佑攝
立法院院會今(5/16)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新增加重私行拘禁罪,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為遏阻以AI「變臉」造成資安危害,另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將以《刑法》詐欺罪論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常以囚禁、凌虐被害人方式以取得金融帳戶,導致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由於現行《刑法》對剝奪行動自由罪,尚無就特定情狀加重處罰規定,因此參考國外作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犯第302條之罪者,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犯罪、對精神或身體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罪、施虐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凡對直系血親如父母犯罪,將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此外由於深偽(Deepfake)技術發展,影片以「換臉」詐騙的案例層出不窮,今增列詐欺罪加重處罰事由,《刑法》第339之4條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者,將以第339條詐欺罪論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