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免術免診斷變更性別登記案 法院判至少提供1張診斷證明
2024-08-15 21:02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盟(伴盟)去年4月協助跨性別女性Vivi尋求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8/15)判決,認定內政部97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提出兩張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摘除性器官始能變更性別的行政命令違憲,因此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但法院認為變更性別要件仍需符合112年最高行政法院所闡釋的弱醫療框架,當事人應至少提供一張醫療診斷證明,因此未直接命戶政准予Vivi變更性別為女性,而是命戶政機關重新處分。伴盟回應,法院判定內政部函釋違憲應採弱醫療模式,將繼續上訴爭取依社會證據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