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5 13:55
姚姓老翁2022年間到屏東縣「恆春古城」外的環城步道散步,竟因地磚突起且未設立警告標誌,導致絆倒受傷不治。三名子女認為恆春鎮公所沒有善盡管理之責才釀禍,要求國賠384萬5757元。恆春鎮公所主張,管理人應為屏東縣政府,另指姚翁走路戴耳機、左右張望「有50%疏失責人」。但一、二審判公所全額賠償,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