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男子林秉樞暴打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判刑定讞,有2年2月有期徒刑原有機會易科罰金,但新北地檢署裁定他入監。林秉樞向新北地院聲明異議失敗,轉向高院聲明異議,他強調,此案不是殺人放火或搶劫性侵,只是一般家暴案,希望高院給他准予易科罰金的機會。但高院指出,他應向新北地院聲明異議,裁定駁回。可抗告。
林秉樞主張,執行檢察官故意忽略他持續捐助弱勢團體的事實,認為本案又不是殺人放火或搶劫性侵案件,只是一般家暴案件,他也被羈押過,已真心懺悔、誠摯道歉,不要和一般家暴案有不同。至於他的身心問題則已配合治療,請高院給他一個「再社會化」,「融入社會」的機會,准予他執行易科罰金。
高院表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可以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的法院,指的是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在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的法院而言。
高院解釋,本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罪刑後,再經高院以「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因此,受刑人若要對新北地檢署核發的「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應該向新北地院提出請求,而不是高院。
高院日前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