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資料照。廖瑞祥攝
資策會去年選戰期間緊盯高虹安兼職案,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抨擊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當綠營打手,還指稱卓謊稱在鐵研中心兼職為「無給職」,實際上卻領取「兼職費」,林還指卓政宏涉「查水錶」恐嚇內部吹哨者。卓提民事訴訟求償1元、於3大報登判決主文及林為洲粉專刊登判決全文,由於林未到庭也未答辯,法院採「一造辯論」判林為洲敗訴。可上訴。
卓政宏主張,林為洲去年10月28日在臉書發文「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偽造文書兼職聲明還說謊」,內容指摘他配合綠營攻擊在野黨候選人,破壞資策會不應介入選舉之中立立場,並稱他「說謊」、「違法紀」、「欲蓋彌彰」。
此外,林為洲去年11月1日也在立法院召開「卓政宏 說謊 隱匿 拒認錯,資策會踹共」記者會,林為洲於記者會聲稱「卓政宏竟然開始恐嚇、吹哨者要找出來,開除。要求調查局要去調查吹哨者。我們都在推動吹哨者保護,結果今天他自己不講清楚,反而要去懲處、查水錶」、「你明知道你不能提供個人帳戶給他匯入你帳戶,這個是屬於資策會的,你還提供,明知故犯,你這個有侵占財產之嫌」、「卓政宏說謊、隱匿,而且還拒絕認錯」、「不要試圖想要對吹哨者恐嚇、查水錶,這是最令人不齒的事」。
卓政宏認為,這些不實言論,導致大眾誤認他恐嚇要開除吹哨者,以及他侵占資策會財產,已經貶損他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北院指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北院今年7月17日最後一次通知他出席8月7日的言詞辯論庭,林為洲卻在開庭當天才以「立法委員林為洲國會辦公室」發函表示因為公務無法到場,並提出「立法委員林為洲服務處會勘通知單」為證。
北院解釋,本件曾3度通知林為洲出庭進行言詞辯論,分別是5月11日通知6月7日開庭、6月13日通知7月12日開庭,同年7月17日再次通知8月7日開庭,通知書均已合法送達。
北院認定,假設林為洲無法出庭,應有充裕時間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他卻捨此不為,等到8月7日開庭當天才具狀請假,而且未經法院准許前就未到場,因此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決定依據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北院表示,由於已在相當時間內合法通知林為洲,他既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未提出書狀做任何有利於己的聲明或陳述,以供法院審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卓政宏的主張為真。
北院據此判林為洲需賠償1元、在3大報半版登判決主文及在林為洲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判決全文,以回覆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