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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刑責卻沒減刑空間」新北母殺子重判16年5月 國民法庭公布關鍵理由

    2023-08-22 20:53 / 作者 侯柏青
    國民法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北許女殺害6歲獨子案,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下重手,判許女16年5月重刑。合議庭理由指出,許女殺害兒童須依法加重刑度,此外,審酌她行為時的辨識違法及控制行動能力未降低、不符合「自首」或「情堪憫恕」的3大減刑要件,綜合考量後決定量處「中度刑度」16年5月。可上訴。

    許女2021年11月12日與前夫離婚,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照顧6歲兒子的責任,並各以每隔1到2週輪流照顧的方式,共同行使監護權。許女擔任電話行銷員,平時和兒子住在新北市樹林區4坪大的套房,去年8月卻遭解僱而導致生活困頓。她在去年10月19日早上決意和兒子一同赴黃泉路,先在住處用枕頭悶住兒子的口鼻,導致兒子無法掙脫窒息而死。她則服藥、以美工刀自殘,前夫發覺聯絡不上許女,到住處勘查後發現兒子已死亡,許女則送醫獲救。

    合議庭認定,許女觸犯最輕本刑10年起跳的《刑法》殺人罪,許女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罪刑。

    合議庭指出,在罪責部分,就《刑法》第19條第1項「被告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評議後認定,許女行為當時未欠缺辯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沒有適用不罰的情形。

    不適用3大減刑項目,16年5月為「中度刑」

    在減刑項目部分,針對《刑法》第19條第2項「被告行為時是否因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許女行為時的辯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未顯著減低,不得據此減刑。

    在「自首」部分,合議庭評議認定,許女在案發後自殘獲救送醫,但在她清醒製作警詢筆錄前,從到場警員在法院的證述,以及現場扣到的許女手機及平板電腦裡留給父母及前夫的遺書,合議庭認為,檢警早就鎖定許女涉案,故無法適用自首減刑。

    至於是否符合《刑法》59條「情堪憫恕」部分,合議庭認為,必須完全符合3個要件才能夠使用此特殊條款,1、犯罪情狀須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2、犯罪情狀須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3、如果宣告最低法定刑期,猶嫌過重。

    合議庭認定,許女只成立第1個要件,但不成立第2個要件,因為許女的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無法適用「情堪憫恕」減刑。

    在最重要的宣告刑部分,合議庭也公布評議結果,首先排除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合議庭指出,審酌《刑法》57條的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再審酌《刑法》57條的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評議結果決定落在處斷刑的「中度刑度」,最終判處許女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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