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反核群眾103年舉行靜坐活動遭警強制驅離,15名民眾請求國賠,一審判北市政府及巿警局賠13人共新台幣45萬多元;巿府、巿警局及其中9人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9人還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台北市政府須賠新台幣42萬元以及台北市警局須賠3萬4000元部分,市政府和市警局不得上訴而確定。
9名民眾若對獲賠金額不服,可提起上訴至三審,但受到限制,即9人扣除可獲賠確定金額後的差額部分須合計達150萬元,才能由三審受理審理。
高院補充,上訴第三審金額須超過150萬元部分,例如沈姓民眾起訴求償40萬元,一審判獲賠6萬元,二審仍判獲賠6萬元,他若就敗訴的34萬元提起上訴,34萬元須與另8人的金額合計須達150萬元,才能由三審審理。
全案起於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民國103年4月27日舉辦「停建核四、還權於民」遊行並占領忠孝西路,警方翌日凌晨出動噴水車以強力水柱驅離,再由員警逐一抬離民眾,過程爆發衝突。15名民眾提起本件國賠訴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這場集會遊行是合法集會,申請時間為103年4月27日0時至24時,警方數度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但只由派出所所長舉牌,不符集會遊行法應由分局警告、命令解散的規定,命令解散不合法。
判決指出,原告超過集會時間仍於現場靜坐拒不解散並癱瘓交通,雖非適法,但警方解散命令不合法,北市府命警察限時驅離雖非無理由,但欠缺合法的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程序,限時驅離命令自非合法,警察承命驅離造成民眾損害,北市府應負賠償責任。
北市府應尊重警政專業,但限時驅離的命令迫使市警局在時間壓力下喪失裁量空間,而使用殺傷力較強的高壓水柱與強勢作為,因此本案民眾受傷不能歸咎市警局,而應由發布命令的北市府承擔賠償責任,以免上級機關不當轉嫁責任。
一審審酌12人所受傷勢,依警械使用條例、國家賠償法規定,判北市府賠償各1萬至6萬元不等的慰撫金與醫療費用,合計42萬元。
此外,一審審酌台北市警察局查扣童姓民眾的喇叭音響,因喇叭音響設備非犯罪工具、無危險性,無扣留必要,判市警局賠償童男租金損失、音源線受損的費用共3萬4000元,另有2人敗訴。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則發布新聞稿表示,對原告獲賠表示欣慰,並呼籲正當法律程序需嚴守,警方應加強內部法治教育,落實警察職權行使SOP;對此二審判決內容,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後與當事人討論,再為後續行動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