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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性騷擾記過」中校想打官司卻踢鐵板 他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勝

    2023-07-31 10:57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在國防大學所屬學校任教的C姓中校,被控性騷擾研究所學生,遭核定記過兩次。他提行政訴訟想翻盤,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根本無權提告,直接裁定駁回;他抗告後下場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搬出《憲法》及大法官解釋,認定該懲罰影響他的權利至鉅,應准他提告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將全案發回北高行更裁。

    調查指出,C姓中校在2020年7月1日,遭研究所論文指導學生申訴性騷擾,校方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調查後,同年9月7日開會決議成立性騷擾,國防大學遂依性平會建議,核定記過2次。

    C姓中校向國防大學及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結果審議決議和再審議決議均遭駁回,他提出訴願也被裁定不受理,無望之下只好轉向北高行提行政訴訟,卻直接遭到法院裁定駁回。

    北高行認為,《陸海空軍懲罰法》明定對軍官的懲罰種類,賦予權責長官充分及多元的懲罰手段,以便貫徹軍令、嚴明軍紀。但參照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意旨,各種懲罰有不同的救濟程序,其中「記過」(包括記過與記大過),無權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只能依照申訴程序加以救濟,法院應尊重立法者的價值決定。

    北高行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範圍限於「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國防大學將C姓中校記過,是為了嚴明軍隊內男女互動分際、維繫部隊紀律,認定C姓中校不得提起訴訟,裁定駁回。

    C姓中校轉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抗告,他認為,參照司法院釋字785號理由書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82號」判決意旨,公務人員(含軍人)針對所有非屬顯然輕微之干預,都有權提起撤銷訴訟來救濟。他認為自己是軍職教師,記過事由嚴重影響到他的升遷,以及影響到他是否能繼續擔任軍職教師,不准他打行政訴訟,實在不妥。

    他也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也曾採納見解發回,北高行的決定牴觸統一見解。而且,司法院釋字第430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確破除軍人之特別權力關係,認定軍人和一般公務員享有法律上的相同權益,北高行竟認為軍人得服從軍紀,訴訟權和一般公務員不一致,顯然大開法治倒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訴願、訴訟權利,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30號解釋,不能只因為身分或職業關係就限制他在法律上的權益。此外,依照《憲法》16條規定,有權利就應該有救濟,至於是否違法侵害公務員權利,需視個案情形具體判斷。

    最高行認為,該懲罰令依軍中規定不能功過相抵,且可能影響他的考績等,屬於影響他權利的具體措施,而且不算是輕微干預,因此,應准許他提出行政訴訟做為救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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