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1986年辭世,女子陳子婷主張自己是吳火獅的女兒,已吳火獅的繼承人(兒女)為被告,請求法院命他們代父認領。此案歷經多年纏訟,屢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天做出逆轉判決,認定陳子婷確為吳火獅之女,判准認領。全案仍可上訴。
陳子婷向法院主張,她的媽媽陳麗如和吳火獅從1976年開始交往,1984年生下她,吳火獅不但給付她生活費,其繼承人們(郭吳如月、吳如英、吳東進、吳東賢、吳東亮和吳東昇)也曾指派訴外人、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付她生活教育費,並且和她商談認祖歸宗的條件。
她也認為,吳家人一再拒絕接受血緣鑑定,足以認定她就是吳火獅的女兒,希望法院依照《民法》第 1067條規定,請求吳家人代父認領。
合議庭審酌,陳麗如已經明確證述她和吳火獅當年交往的始末,俇且吳火獅也曾提供陳子婷生活費並安排她赴日本的租屋處,而在2006年到2011年間,李峰遙更定期通知陳麗如到新光保全大樓交付陳子婷的生活教育費,並曾另外匯款至陳子婷帳戶,且表達陳子婷認祖歸宗之事「急事緩辦」等狀況。
此外,合議庭根據陳子婷提出的相片、存摺記錄、出境資料及錄音檔等證物,認為已有足夠證據認定陳子婷的主張為真,她確實是吳火獅之女。
合議庭也指出,陳子婷已經提供相當證據證明自己就是吳火獅的女兒,前審也裁定要求符合條件的手足接受血緣鑑定,卻始終遭手足拒絕,合議庭因此認定陳子婷的主張有理,判她勝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