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三立前董事長林崑海去年2月病逝,由妻舅張榮華接棒董事長,擔任副董事長的遺孀張秀(張榮華胞姊)卻向法院提告,要求行使董事及副董事長職權並調閱2004年以來改選董監事的股東會紀錄、改選正副董座的董事會議事錄及相關帳冊等8份資料。士林地院今判張秀勝訴,命三立應提供資料供抄錄閱覽,全案可上訴。
由於三立的法定代理人為張榮華,張秀突如其來的法律動作,變相讓「姐弟對簿公堂」,也讓家變傳聞不脛而走。
張秀向法院主張,她是三立的股東兼董事,並經董事會選任為副董事長。但三立否認她是副董事長,為釐清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讓她得以行使副董事長之職權,要求調閱三立自2004年以來改選董監事的股東會紀錄、改選正副董座的董事會議事錄等兩項文件。
此外,張秀也主張為了行使董事職權,必須閱覽另外6項資料,包括2019年度出售三立影城給蘇麗投資公司的紀錄、2020年度借款給該公司的業務往來資料、三立到去年11月底的金融機構貸款餘額明細、去年5月通過的55億貸款額度申請案明細,以及2019年與蘇麗投資交易「三立影城普通股」與兩公司在2020年的借款交易資料。
張秀認為,三立有交付義務卻拒絕提供,因此依《公司法》賦予的「董事資訊請求權」提出聲請。
張榮華為三立的法定代理人,廖瑞祥攝。
三立則抗辯說,張秀雖然在2004年3月30日選任為副董事長,但任期在2005年6月2日屆滿,2005年7月12日召開的董事會議紀錄並未重新獲得選任,因此認為張秀已「不具副董事長」身分。三立也向法院表示,業務機密不能外流,張秀原本可以在董事會開會期間閱覽帳簿文件,但她並未出席,可見沒有閱覽的必要性。而且,三立表示已提出財務報表等資料給張秀,應無必要另行提供。
但法院審理後認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缺乏應有資訊恐無法做成適當判斷和決策。
法院認為,三立雖然否認張秀是現任副董事長,但三立的公司章程有規範副董事的職權,因此張秀是否仍為副董事長,當然有看相關股東會紀錄、董事會議事錄的必要性。而餘下的其他文件,分別涉及三立的投資業務往來或向金融機構貸款之相關事項,與三立業務執行高度相關,都是董事執行業務或行使監察權必要之資訊,因此認定張秀的主張於法有據。
法院根據以上理由判張秀勝訴,命三立必須提供相關資料供張秀委任的會計師或律師閱覽抄錄。全案仍可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張秀要求三立提出的文件。侯柏青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