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奈奈子前年被週刊爆料「4女服侍1夫」與富商泡裸湯,她提告求償勝訴。資料照。翻攝當事人IG
網紅直播主「奈奈子」前(2024)年被媒體爆料,不僅在當已婚富商的小三,還拉著姐妹們去泡湯,形成「4女共侍一夫」的情況。事發後奈奈子嚴正駁斥,對媒體精鏡傳媒公司及撰稿記者求償100萬元。一審判被告須連帶賠償10萬元,精鏡傳媒另須單獨賠15萬,且該期週刊內容不得再印刷、販售或轉讓。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0/21)日改判僅相關報導不能再刊,駁回其餘上訴。可上訴。
本案源於2024年12月間,《鏡週刊》刊出系列報導,爆料奈奈子在IG上的精緻生活背後有富商金援,不僅當了富商小三,還揪姐妹共組「後宮團」約泡裸湯,形成「4女共侍1夫」局面,週刊更指奈奈子暈船想扶正等等。奈奈子當時沉寂多日,後來在IG上傳影片澄清,稱男方只是她過去直播時的「榜一」,兩人已經斷聯,且當天去泡完湯就離開,沒有那些「天花亂墜的事情」。
事發後,奈奈子對精鏡傳媒及撰稿記者提告,表示自己只短暫當過直播主,相關影片早就下架,Youtube也只有1千多名追蹤者,就算有經營社交平台,也不應因為她有粉絲,就認為她的私生活要受到公眾檢驗。奈奈子主張,《鏡週刊》未經查證的不實報導,侵害她的名譽、隱私及肖像權,也導致許多網友對她發表不當言論甚至性羞辱,讓她受有精神上痛苦且須服身心藥物。
奈奈子被爆料後嚴正駁斥傳聞。資料照。翻攝當事人IG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奈奈子不是公務員或政府職務相關人員,精鏡傳媒未舉證奈奈子是對公共事物討論、社會生活型態或價值觀選擇具有相當影響力的人,就算她曾以直播為業,其個人感情、生活及衍生問題,也都全屬私人領域的事情,與公共利益無關,任何人都不可任意公開或擅自評論。
法官認為,精鏡傳媒逕自蒐集、使用奈奈子的肖像作爆料使用,已超過她同意公開肖像的範圍,且《鏡週刊》報導不論是否屬實,都屬於奈奈子男女交往關係乃至性生活狀況,僅涉及私德,任意傳述屬於對名譽的不法侵害。一審判精鏡傳媒及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精鏡傳媒須另賠15萬、移除相關報導,且不得再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該期週刊。
北院(如圖)法官認為週刊爆料與公共利益無關,判須賠償。資料照。陳品佑攝
精鏡傳媒和撰稿記者提起上訴。
但高院審理後認為,奈奈子僅是透過社群媒體分享自身生活、繪畫興趣和寵物課程給其他人,也沒參與特定公共議題,或發生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而成為矚目焦點,不能僅因為她的粉絲人數,就認定她是公眾人物。
高院指出,奈奈子雖然有從事過直播、業配和廣告代言等活動,但週刊爆料的內容與她的經濟行為毫無關聯,縱使她有介入他人婚姻,我國通姦罪也已經除罪化,他人的配偶是否對奈奈子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也是他們之間的私生活爭議,不是精鏡傳媒可以任意介入公開評價或制裁。
因此高院認為,《鏡週刊》的報導確實不法侵害奈奈子的名譽、隱私及肖像權,她請求精鏡傳媒及記者賠償,並要求移除相關報導,都有道理。不過,高院認為,精鏡傳媒不可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的範圍,應該僅限於該期週刊B本(即娛樂八卦本)的封面、目錄及第12頁至第15頁之相關報導內容。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朱耀平、陪席法官陳婉玉、受命法官王唯怡。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