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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上法院討公道!手術自費打PRP遭拒賠 法院判壽險公司二連敗

    2026-10-18 10:23 / 作者 駱肇樑
    黃男自費接受PRP治療遭壽險公司拒賠,一狀告上法院,橋頭地院判決壽險公司二連敗。翻攝臉書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先前因鼻中膈彎曲,接受雙側鼻中膈鼻道成形手術,住院期間自費3萬元接受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不料事後向知名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卻遭業者以「非屬常規治療、欠缺客觀必要性」為由拒賠。黃男為爭取權益提告求償,橋頭地方法院一審簡易庭和二審均認定契約未排除該理賠項目,且應尊重主治醫師臨床判斷,判決人壽2連敗,應給付3萬元及利息,全案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10年6月向某知名人壽投保終身防癌險,並附加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隨後於民國113年1月7日至11日,因肥厚性鼻炎及鼻中膈彎曲,至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住院後,接受雙側鼻中膈鼻道成形術,治療期間黃男自費3萬元接受PRP注射治療以加速傷口癒合,事後向人壽公司申請理賠時,該人壽卻僅理賠手術費,堅持PRP屬於增生療法,並非消炎藥物,不具客觀治療必要性而拒絕理賠PRP費用。

    黃男不服人壽公司認定,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給付3萬元保險金及按年息10%計算之延滯利息,人壽公司於庭審時辯稱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屬於增生療法,主要用於促進軟組織修復,並無消炎止痛功效,並非鼻中膈手術之標準適應症,不符合一般醫療常規與客觀必要性,因此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簽訂之醫療保險附約條款中,並未限制「客觀必要性」要件,且主管機關亦規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不得增列此類限制。此外,高醫函覆亦證明PRP能促進傷口癒合與調節發炎,患者前往醫院就診時信任醫師專業,醫療處置應以親自診治之主治醫師臨床判斷為準,不應由事後未親自診察之其他醫療機構動輒否定。

    法官審酌本案無證據顯示黃男有和醫師共謀詐領保險金之情事,其接受治療係遵循主治醫師專業建議,應認定具醫療必要性,最終判決人壽公司敗訴,須給付3萬元保險金及利息。人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不過橋頭地院二審予以駁回,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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