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如圖)退休專委羅吉旺被指控替友人偷查個資,兩度獲判無罪。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羅吉旺,被控違法利用法務部系統查詢一名李姓男子的在監情形,幫朋友的朋友討債。檢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但一審認定他當時已退休,不是公務員、沒有影響力,且缺乏牟利意圖,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審理後,今(10/14)日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查出,羅吉旺2007年至2020年間在法務部任職,負責督導國會聯絡組、新聞公關組業務,並處理法務部與矯正署業務的聯繫及協調。期間,他透過朋友結識一名蕭姓男子,蕭男得知羅有查詢「受刑人假釋結果」的管道,遂於2021年2月間,代替朋友請託羅吉旺查詢李男是否在監關押,以便其友人向李男討債。
檢方指控,蕭男當時傳LINE給羅吉旺,稱「我一個朋友說在裡面,編號0000,名,李OO,我想確認是不是跟狀況如何」、「大哥如果想查詢人在台北看守所得狀況有門路嗎」。羅隨即運用影響力,指示矯正署台北聯絡處不知情的承辦人進行查詢,再將結果回報給蕭男,稱「有--禁見--銀行法」。檢方依《刑法》公務員洩密罪、《個資法》非法利用個資等罪嫌起訴。
羅吉旺應訊時解釋,蕭男已經給了李男的執行編號,沒有洩密問題,況且他當時已經退休。他的辯護律師則主張,本案在監資訊根本不是秘密,受刑人的親友或律師都可以打電話確認,而且監所接受電詢時也都不會驗明身分。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羅吉旺當時已不具公務員身分,沒有職務上影響力,也無從基於職務或業務得知這些資訊。此外,他沒有因為幫忙蕭男,獲得任何金錢或禮品,缺乏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意圖;也沒有證據顯示他與被害人李男間存在糾紛,無從認定他有損害李男利益的意圖。一審考量,檢方證據無法證明羅吉旺的犯行,判決無罪。
檢方提起上訴。但高院審理後認為,《刑法》公務員洩密罪處罰的是公務員在職或先前擔任公務員時,因為職務或業務而得知的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但羅吉旺2020年7月間就已退休,他受託查得的資訊也不是他在職期間取得的秘密,與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高院認為,立法者為了節制刑罰權,在《個資法》非法利用個資罪加了要件,如果行為人並非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是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去蒐集或利用個資,就沒有刑事處罰的必要。合議庭認為,羅吉旺未因查詢個資得到好處,檢察官也無法證明他有損害李男利益的意圖,因此無從論罪,維持一審判決。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潘翠雪、陪席法官黃翰義、受命法官邰婉玲。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