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為台灣男性應盡之義務。資料照片。郭宏章攝
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義務,不能逃避或是拒絕。新北市三重區一名21歲的役齡男子小武(化名),在2023年底收到徵兵體檢,但小武卻無故未報到。更誇張的是,他隨後於2024年1月18日,直接以「觀光」為由搭機出境。另外,新北市板橋區另一名26歲黃姓男子,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黃男仍不理會,隔天未經核准執意出境,去歐洲從事餐飲工作。兩人都《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21歲的男子小武為役齡男子。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原訂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安排他接受徵兵體檢,並已將通知書送達,但小黎當天卻無故未報到。更誇張的是,他隨後於113年1月18日,直接以「觀光」為由搭機出境。
由於役男出境觀光依法不得超過4個月,三重區公所於113年4月24日發函催告,提醒小武必須於5月17日前返國。眼見期限已過小武仍未現身,區公所人員又於5月22日致電家屬,請父親趕緊催促兒子回國。然而,小武對公單位的警告與父親的呼喚均置之不理,滯留國外許久,直到115年4月30日才終於返回台灣,隨即遭依法送辦。最後遭判「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新北市板橋區26歲黃姓役齡男子,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前往台中成功嶺入營服役,但黃男仍不理會,隔天未經核准執意出境,去歐洲做餐飲工作,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被依法送辦;他回國後,被法院依妨害徵集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26黃姓役齡男子,為應受徵集之人,2023年收到新北市政府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在同年前往台中成功嶺陸軍步兵第101旅營區入營服役。黃男親自簽收兵單,但卻未遵期入營服役,且未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申請核准出境,於收到兵單隔天,就出境未歸,被新北市政府依法函送偵辦。
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自述高職肄業,供稱出國是要去歐洲做餐飲工作,出境前一天才收到通知;法官認為,未經核准而出境,危害國防兵役管理,應受譴責,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