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擔任南台灣某國中代理老師的黃姓男子不滿同校劉姓女老師拒復合,竟然花1萬3千多元上網購買一把非制式手槍、子彈,然後到國中停車場埋伏意圖槍殺劉女,幸好兩度卡彈未遂,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入獄7年半。他聲請免押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還大費周章向憲法法庭提釋憲,慘遭雙殺。
調查指出,黃男和同校的劉女曾在2024年1月到3月間短暫交往,劉女提分手,黃男多次要求復合不成竟發狂,在1個月內打了400多通騷擾電話,還侵入劉女的社群帳號刪光男性檔案,但檢方考量他無前科,予以不起訴處分。
沒想到,身為老師的黃男,同年6月間居然上網購買一把非制式手槍、20發子彈及2個彈匣。同年6/25下午,他委託不知情友人幫忙開車進入校園停車場。他埋伏等候劉女出現,趨前攀談又被拒絕,他憤而用電擊棒襲擊劉女腹部,劉女機警拿東西擋,他從外套拿出手槍,對準轉身離去的劉女扣下板機,卻因卡彈而無法射擊。
黃男為了排除障礙,甚至拉動手槍滑套,劉女狂奔逃命,幸運的是,另一名老師正好騎機車路過,黃男持槍跟上打算追殺,但始終無法排除卡彈問題,劉女向騎機車的老師求救,該名老師勸黃男「冷靜」,黃男則同意跟著他找學務主任,才讓這起恐怖事件落幕。
黃男案發後被羈押,儘管劉女毫髮無傷,但他一審仍被依殺人未遂罪重判7年半。
黃男上訴二審主張,自己是想要舉槍自盡,雖然有把槍指向劉女,但不是要射擊,是想讓對方乖乖聽他「說話」,他認為只構成恐嚇罪,他還主張,手槍處於「關保險」狀態,並且發生「雙給彈」(1顆子彈卡在槍管、1顆卡在彈膛)卡彈情形,即使拉滑套亦無法排除故障,子彈不可能射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屬《刑法》「不能犯」的不罰行為。他還說,自己自動把槍交出來,適用《刑法》「中止未遂」減刑規定,而且也符合自首。一審判太重。
不過,二審認為他的主張是詭辯,維持二審刑度,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男案發後不斷聲請具保停押,主張健康狀況下滑,希望讓他回歸社會尋求諮詢協助身體康復,他認為,像立委顏寬恒、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前總統府諮議吳尚雨等人的刑期或犯行嚴重程度遠高於他,都不用羈押了,他為什麼要被羈押?不過,他的主張被最高法院打臉,駁回確定。
黃男另闢蹊徑,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他主張,一、二審的羈押或抗告裁定,承審法官都沒有依法訊問,也沒有告知他羈押原因,害他沒辦法行使防禦權,他認為,法院已經侵害到他受到《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因此挑戰法規範《憲法》審查。
但憲法法庭認為,他都是以自己的見解去爭執確定裁定的見解,在客觀上,並沒有具體說明確定裁定有那裡牴觸《憲法》,和《憲法訴訟法》定的要件不符,日前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