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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力推殺人、兒虐致死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 司法院加註3大意見

    2025-11-24 21:12 / 作者 侯柏青
    司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行政院10月底通過《刑法》、《監獄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未遂)、兒虐致死(重傷)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草案,但加註3大意見,促請政院留意是否違反「禁止酷刑原則」及對獄政、矯正是否窒礙難行,另請斟酌關聯條文是否一併修正。

    司法院指出,今(11/24)天上午召開第217次院會,由代理院長謝銘洋主持,會中通過行政院所提《刑法》部分條文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將於辦理會銜作業後函復行政院。

    司法院表示,為了回應近日外界針對《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所抱持的疑慮,司法院參考相關論點並研議後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以便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司法院3大意見全文

    一、有無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

    司法院指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第1項、《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及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都分別規定「酷刑」定義,以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要旨。

    因此,本條草案關於「不得假釋」的修正內容部分,是否屬於上開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處遇及懲罰,以及有沒有違反上開公約所揭示的「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行政院說明釐清。

    二、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

    司法院表示,本條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為例,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之範圍內,倘若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沒有窒礙,建請行政院預做評估。

    三、相關連之條文是否一併修正

    司法院指出,《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的「鑑定」用語,在本次修正時刪除,而相關連條文,即《刑法》第91條之1之「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也建請行政院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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