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毒品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有吸毒習慣的孫姓男子前(2023)年和吳姓男子約砲,孫男在性愛前先提供安非他命供吳男吸食,吳男隨後累了想休息,竟叫不醒、大小便失禁,吳男擔心吸毒一事曝光沒有立刻處置,等到吳男友人謝男抵達後發現不對勁,將吳男送醫已來不及。一審國民法官原本依轉讓禁藥罪判孫男3年6月,二審今天加碼認定他也另涉過失致死罪,今天改判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孫男透過交往軟體約砲吳男,吳男在2023年1月26日深夜10點到達吳男承租的套房,孫男歲提供安非他命給吳男使用。吳男施用完畢後告訴孫男說,他也有找朋友謝男一起到套房同樂,他告知孫男「想休息」後,先躺上床睡覺。
孫男在深夜11點半發現吳男叫不醒、嘴巴發抖,還有大小便失禁的狀況,而謝男半小時後趕到發現吳男情況不對,他回想起親人往生時也曾出現大小便失禁的情況,但孫男害怕自己和吳男吸毒的犯行如果曝光,將導致他的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竟然拖到翌日凌晨1點53分才叫救護車。救護車在凌晨2點23分將吳男送醫已來不及,他最終因濫用安非他命類藥物中毒,導致心因性休克身亡。
一審國民法官審理時,認為孫男只觸犯轉讓禁藥罪,輕判3年半,但上訴二審後出現不同見解。
合議庭認為,孫男因為轉讓毒品的危險前行為,才製造出損害發生的密接危險,因此,他負有防止被害人傷亡的保證人義務,吳男吸毒後出現身體不適的狀況,孫男卻延遲將吳男送醫導致死亡,孫男因此得負擔過失致死的刑責。合議庭也認為,一審判定本案沒有「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的適用,使用的法條解釋也有違誤,而一審國民法官在這個法律解釋的前提下,漏未審酌孫男對吳男有保護救助的義務,沒有論到他涉及過失致死罪,判決有違誤。合議庭考量,孫男和吳男原本不認識,孫男只是為了助興才把安非他命給吳男使用,他只因害怕自己的緩起訴被撤銷,竟然延誤送醫長達2個多小時,違反義務程度重大。
合議庭表示,本案不僅讓正值壯年的被害人丟掉生命讓卿友們友們一夕之間和被害人天人永隔,導致家屬感情上和生活上的巨大創痛,犯罪損害無可回復。合議庭認為,孫男在案發前,已經有好幾次持有或施用毒品被法院判刑的犯罪紀錄,而他打119報案時也留下自己的手機號碼,而且有陪吳男到醫院急診,並沒有刻意藏匿或脫免罪責。
合議庭考量,孫男只承認轉讓禁藥但否認過失致死罪,且他迄今沒有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沒有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在轉讓禁藥部分判2年4月,過失致死部分判3年2月,合併應執行5年。可上訴。
本案承審合議庭為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孟皇及陪席法官文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