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淹死2女的中配簡女(短髮者)和精舍殺人案的女護法梁碧茵(左)同時上銬押返台北看守所。李政龍攝
中配簡女去年在碧潭溺死一雙女兒,被起訴家暴殺人罪,全案進入國民參審程序。但她主張已認罪且曾多次寫信致歉丈夫和家屬,願盡餘生之力彌補懺悔,另強調檢辯有可能達成量刑共識,以擔心「影響家屬心靈重建」為由聲請不行國民參審,而其夫也透過律師表明反對。檢方則認為檢辯對「責任能力」見解迥異,且本案涉及重大公益,不能僅用「家內事」為由拒絕國民參審。北院合議庭審酌後裁定駁回。
簡女不想行國民參審:恐擾亂家屬心靈平靜簡女向承審合議庭主張,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她自始坦承及認罪,在羈押期間也多次寫信向其夫及被害家屬致歉,除表達至深懊悔,也強調如有機會,願盡餘生之力彌補與懺悔。她認為,如果檢察官表明具體求刑範圍,檢辯很可能達成共識,本案應該沒有特別需要彰顯國民參審的重大意義。
簡女也請法院審酌,本案為家庭暴力犯罪,她和被害人家屬都是共同生活10幾年的家人,本案已造成刻骨銘心的傷痛,而行國民參審制的程序繁複冗長,可能干擾心靈平靜,將影響其夫和家屬的心理輔導成效及心靈重建,她請法院優先考量被害家屬的意見,更實質貼近國民對司法的了解和信賴,據此聲請不行國民參審。
其夫透過委任律師主張,兩人為夫妻,本案對他而言是難以撫平的創傷,希望刑事程序能降低外界關注,如果採取國民參審,審理過程將出現刑案現場、解剖照片等刺激性證據,加上被告和證人的證述,將對他造成過度身心煎熬,因此聲請不行國民參審。
案發現場。翻攝畫面
檢察官:本案不僅是「家內事」但檢察官認為,簡女透過律師在協商程序中主張自己「無責任能力」、「責任能力顯著降低」,但檢方認為,簡女的辨識及控制能力正常;此外,檢辯對於「犯罪動機」認定有差異,無法推定在量刑上已經沒有重大爭議。檢方認為,本案事關兩名兒童的生命權,涉及重大公益,可以反映國民參審的重大意義。
檢方也認為,其夫的委任律師在偵查階段曾向檢察官表示,「本案為家內事件,不希望遭社會公審,希望能保護我的孩子,不要用國民法官程序」,檢方認為,由此可見家屬並非因為「心理創傷」而請求不行國民參審,認為簡女律師的主張沒有依據。
檢方指出,非洲有句俗諺提到「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要養育一個小孩,需舉全村之力),我國和社會,都有義務避免兒童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及保障兒童權益。簡女和其夫分別為被害人的父母,但被害人的生命權是獨立存在的,本案具有重大公益性,不能僅用「家內事」來定義。合議庭認本案有重大公益性北院合議庭則認為,簡女雖然認罪,但檢方開示全案卷證時,簡女和律師都爭執,她並不是「預謀」欺騙、殺害2個女兒,而是「臨時起意」才帶女兒一起跳碧潭離世,可見簡女對於是否預謀犯案、犯罪動機等,並沒有全部坦承,這些並非枝微末節或無關緊要的事實認定,而是量刑輕重的重要基礎。
合議庭認為,目前實務上,對於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後,被告是否適用「禁反言」(禁止反悔)還沒有共識,現階段無法避免被告以「有罪陳述」為由聲請不行國民參審,獲准改行通常程序時再翻供,如此一來,等於架空國民參審制度。合議庭指出,本案為母殺子女的案件,但怎麼科刑、法院是否縱放輕判而違背國民法感情、判決結果是不是無法理性預期或不透明等,這些都是國民相當關心的事,本案是具有量刑意義的案件。而且,檢辯對於簡女的責任能力和犯罪動機都有歧見,量刑尚有重大爭執,不是沒有國民參審的必要。
而簡女主張本案為家庭案件,受到外界關注將影響被害人家的心靈重建,也被合議庭駁掉。
合議庭解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兒童得到保護,確保父母對兒童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我國有義務避免兒童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權利。簡女負有養育和照顧被害人的義務,卻殺害兩名兒童剝奪兩個生命權,若僅用「被害人之生父及家屬是否願意原諒被告」,由身為母親的簡女及其夫任意選擇訴訟程序,實為漠視被害兒童的權利保護,而且無法藉由國家對這種家暴殺害兒童案件的妥適量刑,達到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的公益。此外,審理過程固然可能調查屬於「刺激性證據」的兒童受害照片,另外,簡女及證人的陳述也可能造成其夫心靈受創,但本案原則上應該公開審判,無論是否進行國民參審,在審理程序都會當庭提示上述證據,也會依法訊問簡女、詢問被害人家屬意見,無法用審理過程的調查證據程序影響其夫身心為由,就斷定本案不適合採行國民參審。
合議庭也認為,其夫的訴訟代理人固然聲請不行國民參審,但具有聲請權者為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尚未及於訴訟參與人,因此聲請不合法。
合議庭據此認定簡女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姓中配帶兩名女兒到碧潭尋短,卻獨自游上岸。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