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散播「命債命還」圖文的戴瑞甯、林惠珠遭聲押禁見。呂志明攝
2天前,網軍開始散播「命債命還」圖文,先是恐嚇11位負責偵辦、公訴的京華城檢察官,隨後又擴大恫嚇上自總統、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及基層檢察官、法官、台北看守所所長,合成圖片,並以潑灑血跡、標示「命債,命還」、「記住他們的名字跟臉」等煽動、仇恨性的恫嚇文字與畫面。
不肖份子惡意製作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的名字和照片,並寫下「命債,命還」,小草狂轉發,北檢已經展開偵辦。翻攝網路
當各界同聲譴責後,台北地檢署指揮警、調火速將合成圖像的工程師戴瑞甯傳喚到案,另將合成圖像加工「潑灑血跡」稱「命債命償」的台中情侶檔林惠珠、周裕炫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複訊後,將戴男、林女收押禁見,周男則以被告身分訊問後請回,台北地檢署稍早也發布新聞說明偵辦情形及強制處分結果。
以下為北檢說明全文:
本署偵辦戴姓等被告於社群媒體張貼圖文涉嫌恐嚇京華城案參與偵審之司法人員一案,簡要說明偵辦情形及強制處分如下:
一、 本案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北市刑大)、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安全工作站(下稱調查局資安站)於7月3日分別向本署報請指揮偵辦。案經臺北市刑大及調查局資安站溯源追查,發現戴姓等3名被告涉有嫌疑,並於同日下午通知戴姓被告到案說明,另林姓、周姓被告則由警方拘提到案。
二、 強制處分情形:
(一) 戴姓被告涉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恐嚇行為之虞。
(二) 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 復審酌戴姓、林姓被告所為,使依法執行職務之司法人員產生恐懼及心理壓力,有藉此影響或干預個案審判之重大疑慮;且其等所為在網路世界快速傳
播,形成模仿效應,嚴重危害司法秩序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故認其等均有羈押禁見之必要。
(四) 周姓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請回。
三、 本署重申檢察官依法訴追犯罪及法官依法審判,不容非法暴力威脅,對於任何不法,均將依法嚴辦。另同時呼籲民眾勿轉傳類似圖文,以免有觸法之虞。
四、 鑑於本案涉及恐嚇司法人員,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說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