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資料照片。新北地院提供
民眾黨近日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打算推行「法庭直播」,繼檢察官、律師、學者、法醫界等提出質疑後,台灣法學會今(6/9)也表示嚴正反對,強調「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並直言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台灣法學會今在臉書發出聲明,指出針對近日立法院民眾黨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試圖引入法庭直播制度,本會對此草案表達嚴正反對與深切憂慮。
台灣法學會強調,
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現行制度中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相較之下,「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
極易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肖像人格權等,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
台灣法學會指出,尤其是重大刑事或高度社會矚目案件,證人與鑑定人面對鏡頭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將大幅增加,恐影響其作證意願與供述真實性。法庭原應為促進真實發現、保障人權的空間,
若淪為高強度媒體聚焦場域,反將壓縮個人自主性與人格保障,進一步妨害訴訟功能。「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台灣法學會也關切,法庭影像一經直播,
即難防其於社群媒體遭斷章取義、剪輯扭曲、AI加工或迷因創作,不僅侵犯當事人名譽,更可能在未審先判氛圍中,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性及其信任基礎。
台灣法學會提到,此一制度開放後,
極有可能被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團體或被告方運用為政治操作或媒體行銷工具,使司法程序朝向劇場化、表演化傾斜,失去應有之冷靜、中立與尊嚴。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法會學表示,比較法上,法治國家對法庭直播普遍採審慎態度。
美國聯邦法院、德國、日本等皆僅在極有限情況下允許錄影,且多數排除刑事事實審級。「可見直播絕非普遍趨勢,反為司法審慎原則下的例外。」
台灣法學會認為,
司法改革方案,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我們堅信,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方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因此,我們嚴正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日前表示,根據該黨所做民調,7成5民眾支持受矚目的重大案件,進行法庭直播。他還指出,前主席柯文哲的案件可見檢察官違法濫權,「今天柯文哲,明天任何人」,推動制度改革讓程序公開透明,就是希望台灣司法不要有下一個這樣的被害者。
不過,民眾黨推出修法草案至今,包括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台灣法醫學會、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台灣刑事法學會等都表達疑慮,如今反對聲音再添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