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已取得台灣身分證的中國蛇蠍女黃靖雯,11年前迷昏小她11歲的工廠小開男友藍坤俞,將他分屍並滅證,黃靖雯辯稱遭「邪靈附身」,最終被判無期徒刑定讞。黃晴雯去年以「行為時辨識能力低」為由聲請再審失敗,又因超過4天才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她認為,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判決認定,中國籍的黃靖雯原名「黃美霞」,她在中國、台灣各有一段婚姻,出身推拿世家的她,在台灣離婚後和小11歲的男友藍坤俞交往同居多年,其後感情生變,她竟在紅茶中下藥迷昏男友,殺死對方後放血,再沉著的將男友大卸7塊,分批載往山上焚屍滅跡。檢方將她依家暴殺人罪起訴,黃靖雯在法庭上大演悲情戲,最終逃死成功,10年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
黃靖雯去年出招,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她的聲請意旨強調,自己的案件有3分之2的證據都是捏造的,她強調自己不懂法律,以為認錯就可以輕判。她也喊冤說,她和牢裡的同學討論後聲請非常上訴時,但她不曉得要向法院提供新事實證據,出庭時只把法官當朋友一樣聊天,才會被駁回。
黃靖雯提供了兩個弒母案例,強調兩個被告都比她判得輕,她也強調自己犯案時有身心症,加上男友長期家暴、忽視及財務糾紛,案發時,男友因夜歸與她起衝突,才導致犯下大錯,她希望有機會開啟再審,替自己爭取減刑及當庭釋放。
不過,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動搖確定判決,再審的聲請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去年5月初裁定駁回。據了解,該裁定去年5/7就送達給黃靖雯,依規定抗告期只有10天,她卻拖到5/21才提出抗告,翌日送到原審法院,已經超過抗告時效。
黃晴雯不滿繼續抗爭,她認為,自己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應無罪,卻被判無期徒刑,而且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嚴重牴觸《憲法》,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接辦後認為,原審裁定指出,黃靖雯逾越抗告期並無違誤,她向最高法院提抗告時,最高院也認定她喪失抗告權,而且抗告意旨並沒有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因此駁回。第一審查庭認為,她沒有遵守抗告的法定期間導致抗告駁回,該裁定顯然不屬於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的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第一審查庭成員為,審判長為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謝銘洋,另兩人則是大法官蔡彩貞及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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