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院。翻攝中山醫院官網
專幫貴婦接生的中山醫院,改設中山醫療社團法人後辦理土地移轉及作價增資股款後,資本額增為5億多元,土地登記面積則為1371平方公尺。中山醫院主張,大安地政事務所2021年辦理面積更正時漏登記28平方公尺(8.47坪),導致實際資本額降低受損,訴請國賠1558萬。一審如數判賠,但二審大逆轉,高院今天認定大安地政所未負責測量,沒有登記錯誤問題,判免賠。可上訴。
原告、中山醫院社團法人主張,他們坐落在台北市大安區仁愛段4小段82地號的土地,原本是私立中山醫院合夥人所共有,因應《醫療法》修正,中山醫院在2006年10月20日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各社員同意把土地應有部分無償移轉給法人作為抵繳出資額,繼續供醫療使用。
原告指出,他們在2007年3月4日的資本額為5億2190萬2710元(270股),擁有土地的部分地主(社員),先後將給醫院的土地作為出資款或作價增資股款,原告的資本額也提高為5億2963萬4602元(274股),登記土地面積則為1371平方公尺。
原告認為,大安地政所2021年10月14日逕行辦理面積更正,竟錯誤登記為1343平方公尺,足足短少28平方公尺(8.47坪),因為這個疏失,導致中山實定資本額及必要財產之市場公允評價都下修,權益受損。原告認為,應以2021年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萬9000元計算賠償,因此決定向大安地政所求償1558萬6274元。
一審認定,中山醫療社團法人的土地並非無償取得,而是有對價關係的所有權移轉,既然土地納入原告的資本額裡,若面積縮減,當然會下修實收資本額及必要財產公允價值,造成損害,因此判准如數賠償。
大安地政所上訴後,法院認定卻出現大逆轉,高院理由也曝光。
高院民事庭認定,《土地法》的「登記錯誤」,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是指登記事項不符合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而這批土地(大安區坡心段365地號)當時由前台北市府地政測量大隊在1977年實施地籍圖重測,重測後標示變更為「仁愛段4小段82號」(爭訟土地)及「仁愛段4小段82-1 地號」,面積分別是1371平方公尺及5平方公尺。
大安地政所在2021年間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清理計畫」時,發現這批土地的登記面積與計算面積相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因此函請開發總隊查明,而開發總隊查調結果發現,這是1977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面積計算錯誤,在2021年10月31日發文大安地政所,請他們依法更正後通知所有權人。
高院認為,大安地政所既然依規定「更正登記」,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和開發總隊的查調結果也一致,就沒有「登記錯誤」的問題可言。
高院指出,大安地政所沒有登記錯誤,也沒有辦理測量事務,而是另一個地政機關「開發總隊」測量錯誤才導致登記錯誤,恐怕是開發總隊是否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此,中山醫院法人沒有理由要求大安地政所國賠,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