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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摘性器官」變更女性失敗怒告 法官打臉戶政所!內政部:尊重判決

    2024-10-08 12:35 / 作者 曹岡陽
    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外觀。取自Google Map
    一名出生判定為男性的林姓男子,日前持台大雲林分院、嘉義長庚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為女性,前往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性別變更,但因未出示摘除性器官證明遭拒。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侵害林男心理、身體完整權,因此判林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另外,內政部也回應,尊重法院判決。

    林男提出上述兩醫院的診斷證明,向嘉義戶政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因林未提出醫院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書,戶政所以證明文件不齊全,同時跟內政部在2008年令釋要求須有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證明規定不符,無法同意變更。林男提起訴願遭駁回,改打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認為,內政部2008年令釋逕以行政規則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規範內容不只傷害其身體健康完整性,且嚴重侵害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有違比例及平等兩原則。林男認為,他如今性別認同是女性,日常也做女性裝扮,經兩家醫院診斷是性別認同疾患,得依戶籍法請求戶政所同意變更其性別為女性。

    此外,林男稱患有隱睪症,小學買鞋喜歡看女鞋、上泳課就覺得不自在、不舒服,國中後較確定自己是女生,2022年6月開始穿女裝、女性內衣與化妝,覺得自己就是女性,但不想做變性手術傷害身體,為了展現女性樣貌,嘗試服用雌激素藥、做聲音訓練與永久除毛。

    法官認為,現行戶政實務是依內政部2008年11月3日令釋,要求除了兩份專科醫師診斷書,還要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但如動此手術,會導致申請人永久無法生育,使其處於放棄自己性別認同或捨棄生殖能力的兩難困境,不論申請人如何決定,都會侵害其心理或身體人格完整的權利。

    法官表示,內政部令釋要求申請人須做變性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登記,這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背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健康、人格與人性尊嚴等權利,「該行政法院拒絕適用內政部令釋。」

    對此,內政部表示尊重,並強調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變更認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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