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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充越南低價牡蠣販售 魚販認錯獲緩起訴

    2024-07-30 15:29 / 作者 呂志明
    基隆地檢署。 讀者提供
    雲林某魚行林姓負責人,涉嫌自越南進口低價的牡蠣,再與台灣本地牡蠣混充後標示產地為台灣,再販售給下游廠商,基隆地署偵辦後認為林姓負責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假冒食品罪、《刑法》詐欺取財罪,考量林男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條件是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支付公庫20萬元。

    基隆地檢署日前接獲台高檢署指示,轄區有商家販售標榜產地是台灣,實際卻是拿越南低價牡蠣混充的不法情事,分案後由檢察官李怡蒨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偵辦。

    專案小組找到了混充的越南牡蠣後,從瑞芳的商家一路溯源追查,最後查到源頭來自於雲林縣從事牡蠣批發販售的林姓男子,發現林男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先以低價購入越南牡蠣,再指示不知情的員工將越南牡蠣與台灣的牡蠣混充,再標示為台灣牡蠣後,以每台斤140元價格販售給不知情的的游姓批發商,批發商再販售給某海鮮食品行的謝姓負責人,謝姓負責人再透過商家通路販售給民眾。

    檢察官調查後為林男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 49條第1項前段的販賣假冒食品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 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考量其涉犯的法條都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行,且犯後坦承犯行,因此給予緩起訴,條件是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支付公庫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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