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帶魚。資料照。農委會提供
前海巡署第二岸巡隊八斗子安檢所中尉小隊長陳富翔,涉嫌接受漁貨商黃春富提議,以每趟3到5萬元代價交換安檢放水,讓黃男得以走私大量白帶魚到中國,陳富翔則吸收部屬湯姓、陳姓安檢士參與收賄。一審依貪污罪判陳富翔2年,但予以緩刑5年,檢方認為他帶頭違法不應獲得寬典,上訴高院成功撤銷緩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誤,他須入獄2年。其他2官兵則獲緩刑確定。
基隆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查出,當時在疫情期間中國禁止白帶魚交易,黃男為了生計想闖關,遂和安檢所主管陳富翔勾結,黃男每趟付3萬元,安檢所就盡量不對他的漁船開艙檢查或只是假裝查看就放水通行,讓黃富春的漁船能私運大量白帶魚出港,轉賣中國牟利。
陳富翔食髓知味,進而吸收手頭不寬裕的湯姓、陳姓兩名安檢士一起犯案,為了抬高賄款他還告訴黃富春「我裡面有人」,黃男因為不便多問,遂將賄款提高到5萬元。
檢廉查出,黃男鑽漏洞11度得逞,前後共行賄43萬元,主謀陳富翔收下33萬4千元,湯姓、陳姓下屬則各分得6萬4千元、3萬2千元。
陳富翔3人從偵查階段就一路認罪,而且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基隆地院認為,4人每次行、收賄金額都在5萬元以下,輕判陳富翔2年、支付公庫40萬元,緩刑5年;湯姓安檢士1年11月、支付公庫20萬元,陳姓安檢士1年10月、支付公庫15萬元,兩人均緩刑4年,3官兵另須參加法治教育。一審另考量,黃富春為了生計才出此下策,輕判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
不過,檢察官認為陳富翔帶頭違法亂紀,沒有緩刑空間,將4官民一併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認為,4人符合自首條件,考量他們放水通行的貨物是白帶魚,不是違禁品或管制品,只是因為中國處在疫情期間才暫時限制交易,情節尚屬輕微,認為原審量處的刑度並無不當。
但高院也認為,陳富翔時任中尉小隊長,清楚應該固守邊防維護台灣本島安全的重要性,竟為圖小利和下屬合謀,有違主管責任,審酌他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超過33萬元,很難認定只是「一時失慮」。
高院據此維持一審刑度,僅對陳富翔的部分撤銷緩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陳富翔判關2年定讞,湯姓、陳姓安檢士則確定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