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承攬國道內湖段路燈巡查維護工作標案的錦明水電工程行黃姓負責人,為了要讓工程的估驗驗收及請款順利,竟然行賄承辦業務的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的簡姓技工127萬8000元,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簡姓技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黃姓負責人涉犯同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檢署查出,2015年起,高公局養工處每年都會辦理內湖段路燈巡查維護工作,其中自2015年至2020年5個年度的標案,分別由錦明水電工程行得標承攬。
標案的工作內容包括巡查國道一號0K~40K+850及汐五高架、台64線、新五路上下匝道及大華交流道等工務段,辦理轄區路燈、霧燈、架空標誌照明燈桿、燈具、燈泡、安定器等換裝與修復工作,承攬廠商須每月提供施工照片、位置數量表、施工日報表、工程估驗計價表,交由內湖段審查,通過審查後方可核撥各期工程實作款項。
時任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的簡姓技工,為了使其中4個標案工程的估驗驗收及請款順利,接續藉著每一期前往內湖段辦公大樓後方機房吸菸區,或是開車前往會勘過程中,將每期實作款項約1.5%或3%的現金裝在白色信封,再親手交給簡姓技正,總計共收受127萬8000元。
簡男到案後坦承所有犯行,並且已主動繳回全部的犯罪所得,檢察官調查後為簡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至於黃姓負責人也在偵查中自白犯罪,檢察官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