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前檢察長周章欽。讀者提供
監察院認定,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當年擔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時,在富商翁茂鍾勞動服務案時安排他進麻豆分局佔「爽缺」,並收取襯衫,其後翁茂鍾又勾結警方造假2196小時的勞動紀錄。監察院將周章欽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第一審判他罰俸1年,周上訴第二審要求改判不受懲戒,職務法庭第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長年邀宴120多名檢察官、法官,並詳細記載在27本筆記本裡,引爆司法史上最大醜聞,更導致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身)委員長石木欽踉蹌下台,最後被懲戒法院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另減少退(養)休並追徵溢領部分。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定,翁茂鍾當年涉炒股案遭判1年定讞,他向台南地檢署聲請易服勞動服務2196小時獲准,當時周章欽擔任南檢檢察長,他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勞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於2012年1月2日致電主任觀護人韓國一,交待將翁茂鍾媒合到鄰近佳和公司的麻豆分局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根據監察院調查,周也涉嫌透過時任台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指示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特別關照翁茂鍾。
不過,翁茂鍾撈到「爽缺」,卻未確實到分駐所服務,反而勾結警方造假時數,他到分駐所勞動服務的時候,竟大搖大擺的批公文,在短短9個月內就完成勞動服務結案。
韓國一轉達周章欽的指示後,導致負責督導的林女心生畏懼(惶恐),認為上級已經有電話交代,考量自己的身分只是人力資源集團派遣至台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在擔心失去工作的壓力下,不敢對翁茂鍾執行查核,因此對於官田分駐所員警之放水行為視而不見。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周章欽的請託、關說圖利翁茂鍾,讓他本案應該執行的1年刑期,因為超過7年而不得再執行(偽造文書部分另案判處1年10月確定),其行為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之確實行使。
此外,周章欽在擔任法務部主任秘書、高雄地檢署檢察長時,5年間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而他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期間則退回1件襯衫。職務法庭認為,他明知曾關說翁茂鍾勞動服務一事,不得收受利害關係者(翁茂鍾)的餽贈,卻仍收下11件襯衫,足以影響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或司法尊嚴之社交往來,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而且他也沒有簽報機關及知會政風機構,違反檢察官應「慎行」的誡命。
職務法庭第一審綜合判斷後,決定罰俸一年,周章欽不服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要求改判他不受懲戒,但第二審駁回確定。
職務法庭第二審理由指出,原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或遺漏事實的狀況,也沒有違反經驗和論理法則。而且原判決綜合判斷韓國一及其他行政人員的完整證述內容,已詳細敘明周章欽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之處,不能就他援引的片段證詞,就認定原判決的判斷有違失。
此外,職務法庭第二審也認為,原審在衡量處分輕重時,沒有濫用裁量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責懲相當原則;而周章欽雖然舉出其他案例認為被處罰過重,但每個案子的懲戒程度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職務法庭第二審表示,周章欽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要求改判不受懲戒為無理由,而本案法律爭點明確,沒有行言詞辯論必要,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