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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昌電子涉非常規交易 前董座黃育仁3人獲不起訴處分

    2024-04-29 19:09 / 作者 呂志明
    台北地檢署當初為了聯昌非常規交易案件,傳喚前董事長黃育仁到案,訊後諭令100萬元交保。資料照。讀者提供
    東元集團下第三事業群聯昌電子(2431),前董座黃育仁在2018年間,被指控與韓國公司簽立疑似虛假的服務、採購合約,造成公司損失673萬1500美元(以今日匯率約台幤2.1億元),涉犯《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並無積極事證可以證明黃育仁等3人有涉及不法的事證,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2021年7月間,東元集團爆發父子經營權之爭,當時東元集團會長黃茂雄發動聯昌電子(2431)到北檢控告前董事長黃育仁製作虛假服務合約掏空公司1.5億元。黃育仁得知挨告,隨即趕抵北檢接受媒體採訪,他表示,聯昌公司主要客戶來自韓國,與韓國廠商簽訂代理、銷售及業務推廣合約均數年以上,沒有任何掏空、背信問題,更沒有一毛錢進入自己個人的口袋,若有不法,為何在東元經營權紛爭之際才提告?顯然是「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

    聯昌電子指控,黃育仁自2013年起,與韓國Lien Chang Korea Co.,Ltd(KCL公司)負責人李韻相簽立「SALES AGENT AGREEMENT」,幫聯昌電子在韓國推廣白色家電業務,雙方約定依照聯昌的Small LIPS Adapter、PSU Adapter等產品銷售金額百分比,計算給付佣金給李韻相。

    黃育仁明知李韻相並未替聯昌公司推廣白色家電業務,卻指示不知情員工,自2015年至2020年間,在「Sales Agent Agreement」增加給付 「Promotion for White Goods」佣金,2016年起每月增加給付「Extra Budget Dongwon Korea」佣金到李韻相的其他公司銀行帳戶,造成公司231萬9000美元損害。

    2018年3月1日,黃育仁又先後與先與代表KLC公司的李韻相簽訂「Professional Services Agreement」、「Amendment to Professional Services Agreement」、「Amendment to Professional Services Agreement」等服務合約,事後李韻相所屬的公司未依約定提供完整的工作執行報告,黃育仁明知對方未履約,卻未停止公司繼續付款,以致造成401萬2500美元的損失。

    不僅如此,黃育仁與時任公司策略採購主管李麗秋,明知聯昌子公司、中國根茂(蘇州)公司,並無對外預先採購物料的事實,2020年8月間卻指示員工莫擬「策略性備料簽呈」,在尚未進行採購前,預先支付20萬美元給KLC公司,同年9月間,以「預付電料加工出口電子產品」為名目,陸續匯了20萬元到KLC公司銀行帳戶。

    然而檢察官在收案後傳喚當時聯昌公司相關高階主管到案,認定李韻相及所屬韓國公司在收受聯昌的佣金後,確實有幫聯昌拓展韓國市場人脈、招募工程師及租用辦公室,並致力推廣白色家電,雖然最後聯昌未能因為推廣而自LG獲得正式白色家電訂單,但無法遽止認定黃育仁與李韻相涉及不法。

    至於「策略性備料」,依照德昌公司高階主管證稱,當时因為缺料情形遽增,又有買需求,而下單時間才會拉得較長,所以才會先給KLC公司訂金,請KLC公司幫忙買料,且這些貨款最後都從其他交易貨款中扣除。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黃育仁、李韻相、李麗秋等3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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