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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檢所主管包庇走私「白帶魚」一審免坐牢 檢方上訴二審撤銷緩刑

    2024-03-27 20:12 / 作者 侯柏青
    白帶魚。農委會提供
    前海巡署第二岸巡隊八斗子安檢所中尉小隊長陳富翔,涉嫌接受漁貨商黃春富提議,以每趟3到5萬元代價交換安檢放水,讓黃男得以走私大量白帶魚到中國,陳富翔則吸收部屬湯姓、陳姓安檢士參與收賄。基隆地院判3官兵1年10月到2年不等徒刑,均緩刑,黃男則判6月,檢方不滿量刑上訴,高院今天全駁回上訴,但認定陳富翔非「一時失慮」決定撤銷緩刑。可上訴。

    基檢指揮廉政署查出,陳富翔和黃男勾結後,刻意不對他的漁船開艙檢查或只是假裝查看就放水通行,讓黃富春的漁船得以私運大量白帶魚出港,轉賣中國牟利,陳富翔則收下3萬元。後來陳富翔又吸收手頭不寬裕的兩名安檢士一起犯案,為了抬高賄款他還告訴黃富春「我裡面有人」,黃男因為不便多問,遂將賄款提高到5萬元。

    檢廉查出,黃男鑽漏洞11度得逞,前後共行賄43萬元,主謀陳富翔收下33萬4千元,湯姓、陳姓下屬則各分得6萬4千元、3萬2千元。

    陳男等人偵審均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一審考量,4人每次行收賄金額都在5萬元以下,輕判陳富翔2年、支付公庫40萬元,緩刑5年;湯姓安檢士1年11月、支付公庫20萬元,陳姓安檢士1年10月、支付公庫15萬元,兩人均緩刑4年,3官兵另須參加法治教育。黃男判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

    檢方不滿陳富翔刑度,且認定他帶頭違法沒有緩刑空間,將4官民一併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認為,4人符合自首條件,考量他們放水通行的貨物是白帶魚,不是違禁品或管制品,只是因為中國處在疫情期間才暫時限制交易,情節尚屬輕微,認為原審量處的刑度並無不當。

    高院也認為,一審諭知湯姓和陳姓安檢士緩刑沒有不當之處,但考量陳富翔時任中尉小隊長,很清楚應該固守邊防維護台灣本島安全的重要性,竟為圖小利和下屬合謀,有違主管責任,審酌他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超過33萬元,很難認定只是一時失慮。高院認為,一審已經從輕量刑,如果不讓他去執行,恐怕難以維持法律秩序,因此諭知撤銷緩刑。

    陳富翔等3官兵,去年已陸續退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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