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侯柏青攝
「晚安小雞」因自導自演被柬埔寨速判2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報告時,立委砲轟台灣判太輕。但司法院解釋,實務上較少查獲詐團核心成員,大多數被告都是「車手」或「收簿手」等外圍份子,他們的惡性比核心分子小,因此,法官在考量年齡、經濟及涉世未深等個案情況後,會在法庭刑內量處「適當之刑」,通常刑度會落在1到2年;若符合「幫助犯」、「未遂犯」等減刑條件,才可能判到6月到1年或6月以下。
《刑法》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規定,若成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根據司法院刑事廳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從2020年到2024年1月為止,各法院對於這類非核心成員(例如車手或收簿手等外圍份子)的案件量刑,多座落於1到2年間,量刑區間比例如下:
地方法院:214526罪次(全部為351952件),比例為60.95%
高等法院:113327罪次(全部為178617件),比例為63.45%
最高法院:73351罪次(全部為107166件),比例為68.45%此外,司法院於此段時間的刑事統計數據也顯示,各級法院針對惡性較重的被告,視其情節,不乏判處2年到3年間、3年到5年間、5年到7年間等中高刑度,這些惡性重大者的量區比例區間如下:
地方法院:判2到3年為2046罪次(比例0.58%);判3到5年為275罪次(比例0.08%);判5到7年為119罪次(比例0.03%)
高等法院:判2到3年為995罪次(比例0.56%);判3到5年為102罪次(比例0.06%);判5到7年為6罪次(比例0.003%)
最高法院:判2到3年為651罪次(0.61%);判3到5年為131罪次(比例0.12%);判5到7年為14罪次(比例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