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曾官拜司法院政風處處長的前嘉義地檢署檢察長羅榮乾,在台南富商翁茂鍾早年涉及的民刑事案件時,被查出不當接受飲宴32次,並於上班時間在台北地檢署等公務場所與翁見面28次,另收取16件襯衫,懲戒法院判他罰俸10個月。監院和羅榮乾都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今認定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兩造上訴,全案確定。
羅榮乾曾任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嘉義地檢署檢察長及司法院政風處長等職務。
調查指出,他在1999年10月13日至2014年7月4日間,明知翁茂鍾或旗下公司有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應華公司及佳和公司炒股案等刑案還在偵查或審判中,卻頻繁與翁飲宴,甚至選在「北檢」等重要司法公務機關見面。此外,翁從2009年10月3日至2017年10月4日間,每逢春節和中秋節都會收到翁茂鍾致贈的襯衫,8年共計收下16件。
一審罰俸10月,羅榮乾和監察院都上訴懲戒法院一審認定,羅榮乾的行為違反檢察官守則和倫理規範,決定罰俸10個月,至於監察院彈劾文臚列的其他交往行為,由於沒證據證明有違失,不併付懲戒。
羅榮乾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這些案件都不是他承辦的,因此和翁茂鍾的交往不屬於違失行為;而監察院也提上訴,反指不併付懲戒的行為也全都是違失,要求法院應該一併處罰。
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指出,檢察官無論公私領域都有義務保持獨立、公正、中立、廉潔及正直的形象,但絕不是要求檢察官自我隔絕、與外界斷絕交流,在不損害司法公正性界線的狀況下,檢察官仍可自由與各行各業人士聚會。
羅榮乾多次和翁不當接觸,有損檢察官職位形象合議庭發現,羅榮乾1999年10月13日在遠東富貴樓餐廳接受翁茂鍾宴請,討論「百利案」(即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的相關案件),並於同年21日接獲匿名檢舉函後簽請分案辦理,此案由北檢檢察官曾部倫偵查後,認定銀行員諸慶恩涉嫌僞造定存單,最終起訴他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名。在百利案審理期間,羅榮乾又在2001年8月7日知悉翁茂鍾涉及炒作怡安公司股票,也理應知悉翁茂鍾先後涉及應華、佳和公司炒股案。
即便如此,羅榮乾仍32度接受翁茂鍾作東請客(其中1次討論百利案),甚至在公務場所和他見面28次,已經足夠讓一般理性民眾懷疑,羅榮乾和翁茂鍾有特別關係,甚至可能給他好處,行為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這已經與羅榮乾是否承辦案件並沒有關係。此外,合議庭也認為,羅榮乾收下單價不高的襯衫,雖然沒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但他前後8年單方面接受翁茂鍾送的襯衫,並非偶發,已經具有規律性及固定行為模式,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合理程度,足以讓一般人懷疑翁茂鍾長期禮數周到的餽贈襯衫,與羅榮乾的檢察官身分或職務有關聯。翁茂鍾希冀建立司法人脈關係,期盼將來或許有所助益,羅榮乾仍收下,顯然有損檢察官公正、廉潔的形象,不能用「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來卸責。羅榮乾主張未被採納,監察院有部分主張也踢鐵板。
監察院上訴主張,新聞媒體在1997年7月就刊登怡華和百利銀行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產生糾紛(事後延伸諸慶恩案),認定羅榮乾應是知悉此案後4度會見翁茂鍾,此外還有部分私下會面橫跨案件偵查、審理期間,都應該列入違失行為。
部分交往行為無法推論有違失但第二審合議庭認為,無法從新聞報導內容知道怡華是否已提起相關訴訟,羅榮乾4度見翁茂鍾的舉動應不受限制,此外,兩人有部分交往行為雖然橫跨案件偵查、審理期間,但有些是「多人聚會」,並不是翁茂鍾作東請客,有的交往行為則是在「非公務時間」的一般社交往來,由於無法確定羅榮乾是否和翁討論訴訟或提供法律諮詢,不能逕自推論為影響司法公正的違失行為。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審酌羅榮乾違失時點、次數、頻率、職銜、所處地位等情狀,整體評價情節後,認為他並沒有不適任檢察官的狀況,才諭知他罰俸10個月,適用法律或衡量處分並沒有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本案上訴審的合議庭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林輝煌、受命法官為最高法院法官王敏慧,陪席法官則為懲戒法院法官吳光釗、最高法院法官梁宏哲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