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侯柏青攝
38歲的新北黃姓男子長期窩在家當啃老族,生活起居都靠母親,2022年間他向黃母討100元失敗,涉嫌將她從4樓陽台推下馬路,被依殺人罪起訴。他辯稱「不小心」,還瞎掰黃母想輕生等脫罪藉口;二審勘驗發現,陽台高度超過黃母半個人身,認定他應是趁母親轉身面對馬路時,用力將她推下去,鑑於他案發時有辨識能力,今天二度判處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指出,38歲的黃男有強盜前科,出獄後在家當啃老族,還有酗酒惡習,由於他對母親出現暴力行為,法院曾對他核發保護令,裁定不准對黃母實施侵害。
2022年3月22日晚上8點多,他向黃母討100元想買酒,黃母拒絕後兩人在陽台起口角,他趁僅158公分的黃母面對外面馬路的機會,用力抓住衣袖、壓住背部就向下推,可憐的黃母從住家4樓掉落後,大量失血送醫不治。
黃男被逮到時,一開始說是媽媽想輕生,隨後坦承不小心把人推下樓,新北地院認為,以現場的情況來看,黃母不可能無外力墜樓,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後,黃男仍否認想殺人,辯稱跟媽媽拉扯過程中不慎推落她,但合議庭認為,他從現場模擬、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多次主動自白,經警察、檢察官和法院勘驗、確認細節後,發現案發地「陽」台的高度大幅高出黃母身體的一半,如果不是有施加相當大的力道,應該不會墜落,而合議庭認為他刻意趁黃母轉身面對陽台才將他推落,可見他確有殺人及違反保護令的故意。
此外,警方當初趕到現場後,他不但沒有關心媽媽的傷勢,還找藉口媽媽想自殺等,甚至還強調自己行為時「沒有辨識能力」。
但二審認定,他殺害母親的罪刑明確,而且案發時並沒有喪失辨識能力,二審考量他經醫院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並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委託萬芳醫院的量刑鑑定報告也認為他未來有復歸社會的可能性,認定該情況屬於「有限道德上可責性」,若判死刑,很可能會讓他蒙受過苛的刑罰。
合議庭逐一審查量刑因子,認為黃男只為了索討100元未果,為了排解心中怒氣,竟然殺害承擔家裡經濟重擔、從來不曾苛責他的母親,具有相當高程度的可責性。而黃母墜樓後還有意識,勢必承受恐懼痛苦,他的手段殘忍,危害也巨大。
合議庭發現,他成年後,因為喝酒頻繁與父母衝突,他長期沒工作,父母對他多採取保護和包容態度,導致不斷惡性循環。而相關鑑定報告則顯示,他的智能屬於邊緣智能不足的程度,多項認知功能低於同齡水準,又因為思覺失調症影響生活。
合議庭指出,黃男雖然供詞反覆,顯示沒有認真思考、反省錯誤,但他也曾一度坦承犯行,代表還是知道社會規範將會科責這樣(殺人)行為,態度並非毫無可取;但他的哥哥迄今對弟弟的行為無法理解和生氣,黃男也不能表示要彌補過錯。
合議庭綜合考量後,認為量處他加重後的有期徒刑上限「仍屬過輕」,應判無期徒刑比較妥當,讓他和社會長期隔絕,可兼顧他的更生改善、復歸和維護社會安全。合議庭遂認定,一審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屬於妥適,因此二度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