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新竹縣議員范振龍。翻攝范振龍臉書
國民黨新竹縣議員陳德木涉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同黨的「落選頭」范振龍今年6月遞補成為縣議員,但范同樣涉及買票遭起訴,檢方另提當選無效之訴。刑案方面,一審引用《刑法》「情堪憫恕」條款予以輕判2年,附條件緩刑5年。檢方認為量刑不當上訴,高院今天判決大逆轉,指范振龍的情況根本不符合「情堪憫恕」減刑要件,撤銷改判3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檢方查出,范振龍去年9月2日登記為新竹縣第2選區縣議員候選人,他為求順利當選,竟請託宗親范揚貴、范秉興等人幫忙以每票500到1000元不等的現金向多名選民買票,並約好投票支持。新竹地院認定,范振龍等涉案被告犯罪態度良好,犯罪情節與法定刑比較有「情輕法重」之憾,因此引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條款予以減刑,涉案10人全判緩刑。
在主要被告中,一審將范振龍輕判2年、附條件緩刑5年,指定他須向公庫繳100萬元及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范秉興判1年6月、褫奪公權3年,附條件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50萬元及90小時義務勞務;范揚貴處1年4月、褫奪公權3年,同樣附條件緩刑4年,須支付10萬元及60小時義務勞務。檢方則認為3人量刑不當,向高院提出上訴。
合議庭審酌認為,范振龍等3人在法院審理時均坦承賄選,范秉興、范揚貴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在偵查中自白及查獲候選人為共犯或正犯等減刑或免刑的規定。
但合議庭指出,范振龍、范秉興、范揚貴用買票的方式企圖影響選舉結果,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制度選賢舉能之良善美意、影響民主政治基石之建立,因此並不適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條款,一審判決引用此條款減刑不恰當,因此決定撤銷改判。
合議庭據此將范振龍從2年加重改判為3年2月,由於他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 1 項的緩刑規定(2年以下徒刑得宣告緩刑),因此未諭知緩刑。
不過,合議庭審酌,范秉興、范揚貴2人不曾因故意犯罪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犯後也始終坦承犯行,更如實交代買票經過,讓檢調單位能查獲賄選候選人(即范振龍),審酌兩人犯後態度尚可,僅酌予調整加重2個月刑度,范秉興改判1年8月、范揚貴改判1年6月,其餘褫奪公權及支付公庫、義務勞務的緩刑條件均比照原審判決。全案可上訴。
范振龍的「前手」兼同黨同志、前新竹縣議員陳德木因涉賄遭法院判當選無效,陳德木放棄上訴而解職,甫由范振龍遞補。而新竹地檢在確認范振龍遞補後,立刻對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目前全案正於新竹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