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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槍掃射親叔檳榔攤還囤毒 高雄男硬掰「走火」下場出爐

    2026-09-02 12:16 / 作者 施書瑜
    警方對全國喪屍菸彈進行大掃蕩。刑事局提供
    高雄李姓男子去年6月深夜持槍前往親叔叔經營的檳榔攤,隔著馬路連開3槍,造成店家鐵門、玻璃門及白鐵櫃受損。李男落網後辯稱槍枝不慎「走火2發」,但法院不採信,另查出他花40萬元囤海洛因、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菸彈,依槍砲、毒品等罪判刑8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6月20日凌晨1時許,駕駛自小客車前往高雄市大寮區鳳林路一處檳榔攤,該處由其親叔叔經營。李男抵達後在馬路上朝檳榔攤方向開槍,造成店家鐵門、玻璃門遭子彈貫穿,白鐵櫃也留下彈孔及凹陷。

    警方獲報後循線追查,將李男查緝到案,並搜索其住處,查扣海洛因6包,純質淨重約102.5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純質淨重約201.12公克,以及含依托咪酯成分的菸彈3顆。

    李男到案後坦承花費40萬元購買毒品,但否認故意朝檳榔攤開槍,辯稱案發當時左手握方向盤、右手把玩槍枝,槍枝不慎走火,僅有「走火2發」。

    不過,法院勘驗現場後認為,李男的說法與客觀事證並不相符。判決指出,現場白鐵櫃及鐵門左上方、右下角等處,共發現3處彈孔,彼此位置相距甚遠,並非2發子彈所能造成;此外,彈孔高度約落在一般成年人腰部及腿部位置。

    法官進一步認定,若槍枝僅是在車內遭意外擊發,並不可能形成現場所見的彈著位置;依現場狀況研判,應是李男將槍口平舉、伸出車窗,朝檳榔攤方向瞄準射擊,才會形成3處彈孔,因此不採信「把玩槍枝走火」的辯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明知槍械及毒品均屬管制物品,仍花費40萬元購買並囤積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另持槍在深夜公共場所朝親叔經營的檳榔攤射擊,除造成店家財物損害,也可能危及附近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對公共秩序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

    法官審酌李男犯後否認槍擊犯行,且迄未與親叔叔達成和解,依槍砲、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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