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幫同黨議員林杏兒買票,遭士林地檢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起訴,若成立罪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到1000萬元不等罰金。涉嫌收下蕭景田「心意」的9名時任里長候選人則觸犯《刑法》受賄罪,面臨最重3年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檢方掌握許多指向蕭景田賄選的證據,也在起訴後全部曝光。
檢方查出,蕭景田和時任國民黨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去年認為參選台北市第一選區的林杏兒「選情告急」,曾男疑在林杏兒競選總部規劃走訪名單後,請託李姓志工開著林杏兒前夫支援的競選車輛,載著兩人到處去「拜票」,李男卻渾然不知啟程的目的可能是「買票」。
調查指出,蕭、曾陸續走訪士林北投區10多名里長參選人,而蕭景田等人把一個信封袋和林杏兒的選舉文宣塞給對方,含糊強調是「一點心意」,結果打開信封來看卻夾了6千到1萬元不等現金,至少有10名里長候選人收下信封。只有其中一名女里長認為不妥,火速蒐證退還,才得以全身而退。
而檢調到底手握什麼證據足以指控蕭景田?據悉,除了女里長為了自保提供給檢方的信封袋、現金及林杏兒選舉文宣及監視器畫面外,她還提供了「保命錄音檔」及事後和曾繁川的LINE對話截圖等關鍵證物。
除此之外,承辦檢察官蔡景聖去年12月指揮調查官兵分多路搜索蕭景田等多人,也大有斬獲,檢調在曾繁川住處查扣裝有現金的信封袋,而且在整個偵查過程中,除了女里長,也有一名涉案人俯首認罪獲緩起訴。種種事證對蕭景田等人極為不利。
檢方據此認定,蕭景田、曾繁川觸犯《選罷法》第99條的投票行賄罪,該條文刑度很重,若成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一方面,檢方另依《刑法》143條的投票受賄罪,起訴9名不認罪的里長,該條文罪責較輕,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據了解,涉案里長中,有人供稱信封袋裡裝的是「加菜金」,另有人說,這些錢只是蕭景田預祝當選給的紅包,蕭也只有說「希望4席議員全上,尤其是林杏兒」,並未要求他們投給林杏兒。涉案人的供詞天差地遠。
蕭景田涉及的投票行賄罪雖然刑度重,但涉案里長的供詞,才是左右他官司命運的鑰匙。但檢方早已準備好反制之道,未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若有涉案里長願認罪,檢方將建請法院給予緩刑,這一招將成檢方定罪蕭景田的最佳利器。
檢方已將蕭景田送上刑事法庭,而林杏兒因沒積極證據證明涉案,僅列證人。不過,檢方考量曾繁川是林杏兒的核心樁腳,因此仍然對她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檢方未來會將這些證據攤在法庭上供法院判斷。對此,林杏兒表示尊重司法,但她會全力「捍衛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