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說明,憲法法庭對兒少性侵害追訴權時效做出的最新判決。林冠吟攝
憲法法庭受理13案兒少性犯罪的釋憲案,認定舊《刑法》第80條有關追訴權的規定,沒考慮到兒少通常無法及時揭露被害事實,從而過度限制了兒少的訴訟權,今(8/14)日判決違憲。另外,立法院雖於7月三讀修正《刑法》,規定兒少性侵害犯罪的時效從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但憲法法庭指出,新法漏列了「拍攝兒少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相關機關應盡速修正。
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20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者,追訴權為10年。
後來《刑法》雖歷經修正、提高追訴期,但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性犯罪的追訴期,仍都不超過20年,導致幼年遭性侵害的被害人,在成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罹於時效讓加害人逃過懲治。
律師蔡尚謙(前)為本案第一個聲請人。資料照。侯柏青攝。
為了解決問題,立法院於今年7/7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犯罪者,於「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為止的這段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計算,藉此延長國家追訴兒少性犯罪的期間。立法院也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時效若已開始計算但還沒完成,要適用新法規定,讓既有的兒少被害人能立即獲得新法保障。
除了訴求修法以外,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也求助於憲法法庭。早在2024年,憲法法庭就受理一件「堂哥涉嫌性侵、猥褻堂妹」的追訴權時效釋憲案,後續也陸續受理類似聲請案,迄今已累積至少10件。憲法法庭今年3/2也特地為此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現任8名大法官還破冰合體,聚焦討論相關問題。
憲法法庭今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司法院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說明判決結果。
倖存者阿美(白衣者)曾以陪伴者身分進入憲法法庭說明會。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律師蔡尚謙(左)及前時代力量主席、律師邱顯智(右),是爭取未成年性侵案追訴權的兩大要角。資料照。侯柏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