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余姓男子涉嫌偷拆車輛零件遭發現,作案用車被警方扣押後,竟心有不甘,找來李姓友人接應,凌晨翻牆闖入派出所停車場,把遭扣押車輛開走,還藏進墓園躲藏。警方循線逮捕後,余男遭判刑9月,李男辯稱不知情仍被認定協助犯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余男去年3月間與同夥攜帶螺絲起子等工具,深夜尋找可下手目標,鎖定一輛廢棄車輛準備拆卸零件時,遭路過民眾發現並喝止。余男因擔心行跡曝光,隨即與同夥逃離現場,留下停放附近的藍色自小客車。
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發現該車疑為犯案工具,依法移至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後方停車場扣押。不料余男得知愛車遭扣後心有不甘,隔日清晨5點多找來李姓友人接應,前往派出所附近,再趁四下無人翻牆進入停車場,利用備用鑰匙發動車輛後開走。
余男隨後將車一路駛往仁武、大樹一帶偏僻處所,最後藏匿於獅林山墓園,再由李男前往接應離開現場,企圖躲避警方追查;警方發現扣押車輛離奇消失後,調閱監視器追查,發現余、李兩人的行蹤,循線將兩人查獲。
法院審理時,余男坦承犯行;李男則辯稱,自己只是載朋友,並不知道余男前往派出所的目的。不過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與行程後認為,李男凌晨載余男前往派出所附近死巷,讓余男有機會翻牆進入警局,事後又特地前往偏僻墓園接人,整體行為顯然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認定李男知情並提供協助。
法官認為,余男已有竊盜前科,本次不僅涉嫌偷竊車輛零件,更在警方保管扣押物期間,公然進入派出所取走車輛,已嚴重挑戰公權力。高雄地院依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隱匿公務員掌管物品罪等罪,判處余男有期徒刑9月;李男則因幫助犯行,被判刑4月,兩人均可易科罰金。
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刑度已屬適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