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男系子孫」,再規定若無男系子孫僅可登記「未出嫁」女性等,導致部分女性和子孫明明有直系血親關係卻被剔除在派下員之外。憲法法庭認為牴觸《憲法》平等權,今天判決部分條文違憲,且宣告曾遭上述不平等規約剔除的女性,可以檢附血緣證據要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
全案緣起高雄和台南的兩起祭祀公業訴訟案,一是李姓派下員的獨生女出嫁後改姓陳,結果沒被列為派下員,另一是黃姓女派下員招贅許男,但有的小孩姓黃、有的姓許,子孫主張招贅夫也該是派下員,子孫享有繼承權。兩個案例都打輸官司、提起釋憲。
這次被挑戰的條文是1、《祭祀公業條例》的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2、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的「2023 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直指規定違憲。
判決理由指出,祭祀公業原本的設立目的是在「祭祀祖先發揚孝道」,所以男系子孫和女系子孫沒有本質上的差異,況且社會朝「少子化」發展,若再區分男女,反而不利傳承祭祀香火。而且就「承擔祭祀的意願和能力」來說,女系子孫不論姓氏或有無結婚,和男系派下員或因為冠母姓而成為派下員的子孫,沒有什麼不同。若拒絕將這些女系子孫列為派下員,顯然不合事理以及未與時俱進,最後恐損及祭祀公業設立的初衷「祭祀祖先、傳承香火」。
此外,按照《憲法》第7條規定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判決理由也顯示,國家有義務積極消除性別歧視,不應該用法律認同帶有性別歧視的傳統或舊習慣,上述立法明顯出於「性別歧視」而且是以「歷史刻板印象」為分類,以「有無結婚」和「是否冠母姓」作為是否登記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標準,已形成差別待遇,而且該規定不是為了重要公益目的、手段也非正當,也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