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鍾強調涉嫌買票的陳男已在偵查中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轟苗檢為政治服務。苗檢發表兩點聲明堅定回擊,檢方強調陳姓被告有同時陳述「有向丘姓被告拜託可以投票給鍾東錦」,雖然依照「無罪推定原則」認定鍾沒有涉及賄選的刑事犯罪,但仍需依照選罷法及相關民事判決意旨對鍾提當選無效之訴。
鍾東錦今天(21日)開記者會質疑司法偏頗,將追究檢察官是否濫權。他強調大湖鄉聯合競總部由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成立並委任陳男擔任主委,他沒有和陳往來,傅則表示陳男只是掛名主委。
鍾東錦委任律師饒斯棋指出,鍾東錦與3名被告沒交情,賄選刑案和鍾無關,檢方卻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地檢署應負舉證責任。從起訴書來看,有被告前後陳述不一,丘女行賄時未提幫鍾買票、也沒有手寫紀錄,檢方是刻意忽略對鍾有利的事實。
鍾東錦指稱苗檢濫權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一事,苗檢也強硬的做出兩點反擊。
一、涉嫌買票之陳姓男子在偵查中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本署於今年12月14日將他起訴,12月16日經苗栗地院裁定交保並諭知「不得與本案相關證人接觸」,本署呼籲相關人士尊重法院裁定。至於鍾東錦辦公室聲明中提到,「陳姓男子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並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等詞,是刻意忽略本案陳姓被告實際上有同時陳述,他有向丘姓被告拜託可以投票給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等情,相關情事已全數載於本署起訴書中,本署在此補充說明,以正視聽。
二、按法律責任區分「刑事」、「民事」、「行政」類別,「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本署認定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未涉及買票之刑事犯罪。至於民事訴訟的當選無效之訴,按照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4號」以及「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的判決意旨表示,「當選人當選前,因享有其競選團隊工作人員為其服勞務,而受有利益,自應對該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而不論該競選工作人員為當選人服勞務,係屬有償、無償或是否受領任何形式之薪資或報酬,……只要當選人於為候選人時,其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有該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而得由法院依該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當選人當選無效。」、「當選人如主張輔選幹部或助選員或親友是自行決意賄選,應由當選人負舉證責任。」
苗檢嚴正澄清,依據選罷法以及相關法院的判決意旨,在充分證據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無任何違法濫權情事。檢方指出,綜上所述,本署以「公平選舉、杜絕不法」為核心目標,嚴守行政中立、司法獨立之原則,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絕無濫權起訴或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