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適逢地方選舉年,民間團體巢運質疑,在租屋黑市的現實下,租屋族難在居住地設籍,使得「政治權、社會權」持續受損,要求政府保障在校住宿生的設籍權益、對不讓房客設籍的房東開罰、儘速落實租屋登錄。內政部則額予以嚴正回應,租屋族有居住事實而屋主不同意遷入,可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事項等,設籍沒問題,民團說法與事實嚴重不符。
民間團體巢運今(13日)舉辦「租屋族是二等公民嗎?正視無法入籍對公民權的危害」記者會。巢運發言人彭揚凱表示,每逢選前都會有著浩浩蕩蕩的「青年返鄉投票」奇景,實際上隱含許多租屋族無法設籍,僅能透過「返鄉」實行其公民權。
巢運指出,《戶籍法》第17條規定,只要遷入居住地「三個月以上」,就應該於該地設籍,意即房客設戶籍、遷戶籍,房東不能拒絕也毋須經其同意,一旦房客實際執行,房東要漲租、不續租乃至提前解約,也不用經過內政部同意,但真實情況並非如此。
因此,巢運提出三大訴求,一是保障在校住宿學生的設籍權益,教育部應責成校方,須明確告知住宿生可於校內設籍,同時地方政府也應提供便捷的行政程序,受理學生入籍宿舍;二是住宅補貼保障設籍,並盡速推動「租屋登錄」;三是政府應修法或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對不讓房客設籍的房東予以開罰,反之則給予相關保障或獎勵。
針對巢運的訴求及內容,內政部也嚴正澄清,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因此,房客有居住事實而房東不同意遷入時,依《戶籍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房客可檢具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及居住證明文件(如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經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勤區員警查實後辦理設籍。
內政部指出,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房東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如契約已有不得遷入戶籍的約定事項,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該約定無效。房客並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如房東屆期不改正,得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最高30萬元罰鍰。
內政部強調,並無民間團體所言,租屋族無法設籍及影響其投票權利情事,有關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設籍的規定,目的是在保障房客就學與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安定房客家庭生活所需;至於房東擔心房客遷離後,未將戶籍遷出,內政部已於6月13日啟動線上申請戶籍遷出,房東無須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