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覃姓保母被控虐死6月男嬰,原判9年後翻盤,高院今改判上訴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Unsplash
台北覃姓保母2018年受託照顧一名6個月大的男嬰,不料才3個多月,男嬰突然嘔吐,送醫發現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仍腦死,家屬忍痛放手。一審認定覃女不滿男嬰哭鬧重創其頭部,依成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9年,但覃女上訴後,二審認為無法證明覃女故意傷害,改依過失致死罪判3年半。孰料,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稱二審沒調查清楚男嬰究竟撞到何物。高等法院今(4/24)更一審改判,維持一審9年。可上訴。
本案源於,覃女是領有證照的職業保母,2018年3月1日起,她以每月8000元報酬受託照顧男嬰,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中午12點至晚間7點。沒想到3個多月後,男嬰突然吐奶、哭鬧,身體癱軟,覃女聯絡孩子的爺爺到場,爺爺將寶貝孫子送到醫院急救,期間男嬰一度停止呼吸心跳。醫師緊急為男嬰實施開顱手術,竟發現腦膜下出現血塊,經救治後男嬰最終仍腦死,父母忍痛拔管。
醫師發現男嬰左額頭有瘀傷,但覃女到案後供稱,沒讓男嬰受過碰撞,猜測是男嬰自行擦撞到嬰兒床護欄。不過,檢方仍認定她惡意撞擊男嬰,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男嬰爺爺將孩子送往醫院,搶救超過半個月仍不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Unsplash
一審認定:不堪哭鬧施虐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期間,負責解剖的法醫到院證稱,男嬰左頭皮下出血,後側小腦也出現「對撞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大腦底部挫傷,因此,他研判男嬰較有可能是在「移動狀態下」遭強力撞擊,而非鈍物直接敲擊左頭部。
此外,法院囑託台大醫院及醫師進行鑑定,認定男嬰有雙側視網膜內瀰漫性出血和右眼視網膜前出血,符合醫學上「兒虐性腦傷」的定義,可能是用力快速前後搖晃頭部、暴力撞擊或從高處摔落等因素所導致,不太可能僅因擦撞護欄而受重傷。
一審法官認為,家屬於事發當天將小孩交給覃女照顧時,男嬰還沒有任何異狀,左額頭也沒有瘀傷,後來雖然有哭鬧、吐奶,但也都是幼童的常見反應,但覃女卻緊急通知孩子爺爺到場,還建議送醫,與常情不符。加上覃女是1人照顧男嬰,沒有其他人介入,因此一審認定,覃女應是不堪男嬰哭鬧,情緒失控施暴,後來發現男嬰有異,為躲避責任才建議家屬送醫。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覃女虐嬰,重判9年。陳品佑攝
二審認定:無法確定有故意一審考量覃女矢口否認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9年。但覃女上訴二審大翻盤,高等法院依過失致死罪改判3年半。
二審認為,解剖報告和醫師證詞只能證明男嬰受傷,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覃女到底是故意暴力撞擊男嬰,還是有過失行為,依「罪疑惟輕原則」,不能認定她故意犯案。但二審強調,在案發當時,在覃女住處內只有她1人在家,而且她負責照顧的男嬰毫無行動能力,只有覃女能讓男嬰在移動狀態下受外力撞擊,因此認定她仍有過失。
不過案件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男嬰死亡後,警方曾到現場勘查並拍攝照片,二審卻沒有針對這些周邊資料進行調查,或比對可能造成男嬰受傷的「硬物」到底是什麼,就直接以「罪疑惟輕原則」改判過失,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最高法院指出,法院應該將男嬰受傷情況與可能撞擊物相互比對,藉此探究需要多大力道才能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認定二審判決理由不充分,撤銷發回。
高院一度改依過失致死判覃女3年半。侯柏青攝
更一審「又判回9年」高院今(4/30)日更一審改判,駁回上訴。合議庭指出,一審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定覃女犯成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的犯行,認事用法沒有違誤。
此外,覃女雖然上訴表示,她已依民事判決賠償男嬰父母各100萬元,但合議庭認為,她是因法院判決才進行賠償,因此參酌男嬰父母對本案的意見,以及一審考量的量刑事由後,合議庭認定一審量刑妥當,駁回覃女上訴。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戴嘉清、陪席法官古瑞君、受命法官王筱寧。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