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12日電)新北市汐止區商姓女子受託照顧5月大的男嬰,疑因放置男嬰不當,導致男嬰受有腦傷、發展遲緩。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商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商姓女子自民國108年4 月起受託日間照顧男嬰,卻接續多次未注意保護男嬰頭部、頸部,即將他放在床墊上,導致男嬰受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等傷害。
108年5月間,商女照顧男嬰約4週後,發現男嬰翻白眼、意識不清,將他緊急送醫;男嬰父母進而對商女提出告訴,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
商女否認業務過失傷害,辯稱男嬰平日日間由她照顧,其餘時間由男嬰父母接回,托育期間身體狀況正常;她從沒有對男嬰做任何摔、丟、劇烈搖晃的動作,平常將男嬰放到和室地板床墊上,也是整個身體彎下,手貼著地放下男嬰。
一審認為,男嬰送醫當天已在商女住處超過10小時,才因急性硬腦膜出血而出現翻白眼等症狀,傷害發生在商女照顧期間可能性較大;商女也曾向男嬰父母坦承,曾因急著上廁所,將男嬰自稍微高一點的地方放下。
一審參酌醫院意見,認為此案傷勢是2或3週至3天內的多次外力造成的兒虐性腦傷,有可能是因未將男嬰緊貼床墊輕放,而於距離床墊上有一定高度時直接放下所致,且腦部電腦斷層檢查顯示男嬰腦部多次反覆受傷,而商女照顧男嬰至案發時約4週,與醫院研判的受傷時間相當,認定男嬰傷勢與商女過失有因果關係。
一審指出,男嬰治療後仍有發展遲緩的現象,但未達重傷害程度,且男嬰送醫時並無肉眼可見的外傷,也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商女蓄意犯案,因此認定商女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一審審酌,商女過失程度實非輕微,但無證據顯示是出於故意或以殘忍、暴力手段為之,並考量商女否認犯行,未與男嬰父母達成和解,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日前認定,原審量刑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也沒有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濫用權限情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